虚拟货币的用户

一、虚拟币的罪与罚

2019年以前或许是国内币圈的黄金时代,当年普通韭菜、承兑商、交易所都玩得好好的,币是干净的,钱也是干净的,加密资产市场一片祥和。央妈虽然也发过两个文件,提示比特币风险和禁止ICO,但也未阻止市场繁荣。然而世事无常,随着国际局势变化、黑灰产被强力打压,有些特殊行业(电信ZP、赌博)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发现了加密资产去中心化、难监管的“优势”,纷纷利用加密资产来转移资金,这可害惨了加密市场的原住民们(普通韭菜、承兑商、交易所)。

2019年底、2020年初以来,原住民们在出售加密资产时,越来越容易收到特殊行业的资金,轻则被银行卡风控冻结,重则被推定“主观明知”,定“帮信罪”、“掩隐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近年来个别省份也出现定“非法经营罪”情况,最近甚至有地方精细区分上游资金来源,以达到定“洗钱罪”的目的。普通韭菜资金少,可能仅限于资金冻结,大户和承兑商们有些被“喝茶”,有些被“大碗宽面”,就连交易所大佬啊林、明星哥都也感受过37天套餐的味道。

虽然2017年9.4公告后有着中国基因的几个大交易所表示已经“出海”,但实际上大量交易所仍在国内运营并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户。2021年9.15通知后,直接宣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交易所、大户、狗庄、承兑商、项目方都有可能涉嫌犯罪,这回交易所、项目方们基本都“肉身”出海了,可大户和承兑商们没那么有钱,出不去或者不想去,留在国内仍有不确定的风险。

二、虚拟币交易涉及罪名解析

为了避免“喝茶”或者“吃面”,首先要了解各项罪名的构成,以下是圈内常见的几种罪名。

1.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被简称为“帮信罪”,近年来在刑事犯罪领域被讨论很多,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很多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人很可能因涉嫌此罪被刑事拘留。只要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虚拟币交易中,最常见的帮信行为就是提供银行卡、信用卡、支付宝等支付账号非法给犯罪活动者使用或者自己直接进行虚拟币买卖,从中收取一定比例报酬的行为。帮信罪相比较其他常见罪名来说量刑较轻,也是最容易被大家所忽视的,但该罪名是兜底性罪名,如果行为不构成其他罪,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以涉嫌该罪进行处理。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币圈,不管是普通用户或者是兑换商,在明知交易对象的钱款来自于违法犯罪活动,还继续通过交易行为将钱款“洗白”,是很有可能构成此罪的。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在信用卡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下列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在从事虚拟币交易中,最容易构成此罪的行为就是上述第二种情形,即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数量较大的情形。例如,被告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7月初至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受宋某2(另案处理)之邀到广东珠海、福建漳州等地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唐某某等人通过现金购买虚拟币,再通过火币等交易平台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之后通过不断取现购买虚拟币,再线上卖出等方式赚取利润。为方便大笔金额取现,唐某某向亲朋好友借卡用于分散取款。2020年8月18日,某某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22张......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认定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上面的定义,你或许很难将交易虚拟币的行为和非法经营罪联系在一起。因为不管是虚拟币普通用户,还是中间商或者兑换商,在进行虚拟币兑换行为都是一种正常的交易或者经营行为,不能直接将其与非法经营罪挂钩。况且,一种经营行为若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种经营行为构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因为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口袋罪,如果滥用势必会影响法律公信力。关于虚拟币交易行为,最高院并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将虚拟币交易的兑换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情况。

5.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犯此罪者,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着很大的联系,但二者也有区别,主要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两方面进行区分。从行为对象看,前者特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7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则泛指一切犯罪所得赃物。从行为方式看,前者特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虚拟币交易中的洗钱行为多直接定性为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罚,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换汇”、“跨国搬砖套利”的案件中,以此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上述几种罪名就是在从事虚拟币交易行为中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不管是虚拟币交易普通用户、兑换商还是其他主体,须加以深入了解,并以此来识别风险因素、预防或控制风险,或在风险已发生时正确应对。

三、多久能“上岸”

那么碰过虚拟币交易的,多久能“上岸”呢?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

1.圈内最常见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可能涉案的那笔交易经过了五年,将不再追诉。

2.圈内第二广泛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可能涉案的那笔交易经过了十年,将不再追诉。

3.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经过十年,将不再追诉。

4.因“换汇”、“跨国搬砖套利”等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经过十五年,将不再追诉。

当然,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以上期限过了也不一定好使,所以还是过好每一天,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