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弊端(融资租赁的弊端有哪些)

【典型案例】

借款企业Y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3200万元,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LED显示控制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公司。

2019年1月18日,Y公司与J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J银行向Y公司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非循环支用方式),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期间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实际借款期间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还款方式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Y公司每月还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余额到期一次性还清。G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Y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夫妇向G担保公司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019年7月5日,J银行向Y公司发放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因Y公司于2020年7月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J银行贷款本息1120万元,J银行于2020年8月要求G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G担保公司依据J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按担保责任的90%向J银行偿还了本金、利息与罚息共计1020万元。J银行于2020年8月21日向G担保公司出具了《代偿确认书》。代偿后,J银行授信全部结清。

G担保公司就偿还代偿款事宜对Y公司及其担保人向S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代偿款1020万元及利息等。2020年9月。2020年11月,S市法院依据G担保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G担保公司、Y公司、边某夫妇发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轮候冻结Y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轮候查封边某夫妇名下共同拥有的1套房产。

G担保公司事后核实和调查了解,该项目之所以出现逾期事故,主要原因是Y公司所属LED行业受新冠疫情等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加上Y公司对外投资较大,扩张速度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更突出反映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高风险性

一、债权融资及常见方式

如前所述,债权融资是企业最常见的外源融资方式,也是较为容易获得的融资。债权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常见的包括:

(一)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企业债务融资最容易想到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够完善,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的现状决定的。由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银行对于向小微企业放贷比较小心谨慎,企业通过银行融资也存在相当的难度。按资金性质,银行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二)担保贷款

担保融资,即企业在自身信用资质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加信用以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担保公司通过保前调查,从企业历史经营记录来判断企业今后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财务上反映为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利润增长率等数据指标,担保还关注企业的征信信息、诉讼记录、行业前景和技术条件等。除此之外,担保机构还看重人的因素,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战略眼光,团队是否具有凝聚力等。企业借助于专业的担保机构来协助进行融资活动,虽然短期内会产生一定成本,但会事半功倍。担保机构能从融资的角度帮助企业改善治理结构,提升对企业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能迅速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制定相应方案。

(三)典当

典当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金融行业,被称为现代银行的鼻祖。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一般为短期周转,比如贷款过桥等,但典当的效率最高,制定方案也较为灵活。

(四)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但一般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五)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融资租赁可以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六)保理

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七)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资金周转需要的临时拆借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法律不允许企业变成经常性的放贷公司,否则相应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向股东、员工融资也属于此列。

二、债权融资的主要风险

企业进行债权融资的风险很多,主要包括财务风险、担保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

(一)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问题,当企业用债权方式进行融资时,财务费用的增加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压力。债务融资将提高企 业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企业再次进行债务融资的能力,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可能会导致破产清算。

S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5月,S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Z市法院查明,S公司名下的财产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459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年2月23日Z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Z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同意后,将其所涉S公司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4月5日,Z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S公司破产清算案,S公司其他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

(二)担保风险

无论企业向银行借钱还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都需要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担保方式通常为关联企业保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夫妇个人保证、房产抵押、动产抵押(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等。如果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债权人除了追究借款企业的违约责任,还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慎重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一旦债务人出现偿债危机,担保人必然遭受拖累。

(三)非法集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上海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一月期、三月期、六月期、一年期四种所谓“理财产品”,每种“产品”有封闭式和非封闭式两种类型,承诺4.67%至13%不等的固定保本年化收益率,采取债权转让模式进行自融。X公司在N市及Y市设立多家分公司,制定业务提成奖励机制,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及线上“渔丰收”平台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33.45亿余元,案发时有6.26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X公司线上平台累计吸收资金745万余元,案发时有245万余元本金无法归还。

三、债权融资的注意事项

(一)要与靠谱的机构合作

要找到合适的金融机构,第一,要看群众口碑,多打听,选择口碑好的肯定没错;第二,要看股东背景,一般来说国有背景的在实力、资源和规范化方面要强过民营机构,但也不尽然;第三,要看业绩,尽量选择业绩好的金融机构;第四,凡事都要自己亲自考察,留个心眼,通过望闻问切,全面了解该机构情况。

(二)不要动辄请客送礼

有的中小企业主习惯了传统业务拓展的方式,事情八字还没一撇,就先来一顿海吃海喝,然后准备大包小包的礼品赠送。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软。金融机构要控制好风险,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一般都有比较严格的廉洁自律规定。中小企业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时,尽量行为端正,礼貌客气,适可而止,没有必要靠套一些酒肉近乎拉近关系,以免引起金融机构的警惕,因为谁都不会放心把钱交给一个动机不纯的老板手里。

(三)不要过度粉饰财务报表

不少企业主在第一次与金融机构交往时也会产生故意粉饰财务报表的心理,以便轻松地取信于担保机构并在后续谈判中居于优势地位。企业为了给金融机构留下好些印象,正式见面前进行一番梳妆打扮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须知金融机构的专业就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诸如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粉饰得越多,反而越发增加金融机构人员的工作量,提供信息存在虚假或遗漏的,还可能构成欺诈,给金融机构留下负面印象。

(四)尽量构建长期的合作关系

很多中小企业是在抱着对金融机构不了解、不信任的态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与金融机构接触的,特别是金融机构往往会提出一些严格审核、落实反担保要求,更容易使企业产生敌意。其实,金融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除了解决企业暂时无力自行解决的难题外,还承担着融资顾问等多种角色,在设立担保融资方案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多种方案供企业选择。并且,金融机构因为长期与政府、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密切合作与联系,拥有各种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获取和资源共享平台。路遥识马力,日久见人心。因此,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可以相当广泛。

【延伸阅读】浙江吴英案

吴英出生于1981年,原系本色集团负责人,曾被称为浙江“亿万富姐”。2006年,时年25岁的吴英,其名下的本色集团曾涵盖酒店、商贸、地产等多个领域,并因此登上当年福布斯女富豪榜第六位。

2007年,因为涉嫌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逮捕,后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吴英上诉后,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吴英的死刑,案件被发回重审。

2012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吴英一直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发表意见。法庭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以上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公开资料,在吴英被刑拘3天后,东阳市公安局依据东阳市政府发布的一则《公告》,迅即查封和扣押了本色集团财产,并组成清产核资组对本色集团资产进行清理。而随后,东阳市公安局对本色集团的酒店经营权、汽车、货物等进行了拍卖。在对吴英及本色集团尚无司法定论的情况下,东阳市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成为当时各方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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