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做账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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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四章 流动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五章 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七章 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八章 流动负债核算与管理

第九章 长期负债核算与管理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章 收入与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

第十四章 财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章 税务管理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优化企业的资产质量,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好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实现企业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是指xx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企业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按部门岗位职责开展日常工作;子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

第五条 子公司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证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只有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严禁聘用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二次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节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七条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非人民币经济业务,在登记原币的同时按规定的记帐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汇率以年初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基准,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若有重大变化,视具体情况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三十五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和深圳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一律使用印有“深圳市财政局监制章”的统一格式。设于外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视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统一格式。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经审核生成明细分类帐及总分类帐。

(二) 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记帐规则:

(一) 记帐必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 转帐时,用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 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科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及子公司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科目的代码、层次等,对常规科目要求上下一致,对因行业不同而可能存在的科目差异,应有预见性,留出足够的空间供添加。

(三) 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

(四) 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应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九条 对帐:

(一) 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相核对。

(二) 帐帐核对:是指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相核对等,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三) 帐实核对:第一类是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是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10日内。

(一) 会计报表应当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 楚。

(二)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单位领导人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正确使用会计软件,使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流动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四十四条 现金的核算与管理:

(一) 现金支付范围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及各类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支付各种劳保福利开支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等。

(二) 现金应按不同的货币设置日记帐,作到日清月结。

(三)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各项支出,如因特殊业务需坐支现金的,应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办理。

(四) 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内部审计人员查核,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四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银行存款应按不同的银行帐号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外币存款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根据公司设定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帐。

(二) 加强对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在经营活动中,除了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外,其他付款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 财务部应及时正确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并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调整,作到余额相符。

(四) 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预留印鉴的使用更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子公司应及时将新开帐户的银行名称、帐号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五) 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帐外帐,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核算与管理:

(一) 应收票据的核算与管理:

1、 应收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通常写明一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人、付款地点和付款金额,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企业持有尚未兑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2、 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3、 应收票据应按收到或开出的票面金额入帐。

4、 带息票据的利息收入,一般在实际收款时确认,并冲减财务费用,金额较大时,按权责发生制在期未确认。

5、无息票据向银行办理贴现,应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有息票据则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6、经办人员要认真遵守商业汇票的管理规定。

7、正确计算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贴现息和贴现净值,反映和监督票据贴现的情况。

8、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二) 应收帐款的核算与管理:

1、 应收帐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

2、 应收帐款应按不同的债务人设二级明细帐,按币种设三级明细帐分别登录。

3、 应收帐款的计价:按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的交易价格计算,但若有折扣,还要考虑折扣因素。实行现金折扣的应使用总价法。即以未扣减现金折扣的价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帐款,收款时,折扣额通过借记“财务费用”反映。发生销售退回及折让时,应减少相应的应收帐款。

4、 控制应收帐款的限额和收回时间,及时催收到期款项,定期与对方单位核对清楚。

5、 建立应收款台帐管理及催收责任制度:公司各业务部门设立应收款项台帐,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帐龄等业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帐风险的发生;财务部每季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及应收款项催收回收情况明细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核对应收款项的余额和帐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每年年终时财务部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询证,做到债权明确,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根据谁经办谁跟踪的原则,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应收款项的催收,财务部负责督促;公司与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拖欠的款项,由财务部负责每季度催收。

(三) 坏帐准备的核算与管理:

1、“坏帐准备”科目是“应收帐款”科目的备抵科目,在年末按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若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到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2、已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帐。

3、公司应在期末(年末)分析各项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4、坏帐准备按帐龄分析法计提,计提比率为满一年(含一年)的按3%,一至二年(含二年)按10%,二至三年(含三年)按30%。

5、坏帐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子公司必须报公司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6、坏帐的核销,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报告,经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法律室审核,出具处理意见,形成坏帐核销报告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7、坏帐核销后,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损失项目应另行造册登记备查;财务部和业务归口部门仍须实行帐销案存,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追收处理,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帐。

(四) 预付帐款的核算与管理:

1、 预付帐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约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2、 预付帐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帐。

3、 按供应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帐款属于无法履行的交易,则应将原计入预付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五)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与管理:

1、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预付给内部单位或个人的备用金;应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往来帐款。

2、 其他应收款先按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而后按债务人设置三级科目。

3、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备用金领用和报销管理制度,及时结算个人借款。

4、 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催收各项债权,准时办理各项结算。

第四十七条 待摊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一)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包装物摊销、保险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 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三) 待摊费用分别按项目的收益期限规定摊销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第四十八条 存货的核算与管理:

(一)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销售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

1、 商品:即可对外直接出售的各种商品。

2、 原材料:指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主要有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3、 库存设备:指企业购入用于开发工程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如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

4、 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5、 在产品:指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的产品或已生产完毕但尚未验收的产品。

6、 周转房:指开发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7、 物料用品:包括日常用品、办公用品、包装用品及其它物品。

(二) 凡在盘存日期内,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一切为销售或耗用的流动资产,不论其存放地点如何,企业均应视为存货。

(三) 存货应视其类别可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存货若以售价计价,则进销差价应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进行核算。

(四) 存货的发出以加权平均法计价。

(五)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一次,每年末必须进行盘点。盘点时,财务部负责监盘,出现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期末财务结帐前处理完毕。

(六)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时一次性摊销。

(七) 年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八) 存货应按品种和规格设置一套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分类帐。

(九) 存货的盘盈盘亏经批准后作如下帐务处理:盘盈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及毁损属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在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残值后,增加经营费用;属非常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五章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五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明细帐核算。

(三)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四)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股利,计入公司的税后利润,由公司统一进行分配。

(五) 为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经批准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用款进度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审查,经财务经理、财务主管领导、总裁批准后方可用款。

(六) 财务部应对公司已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控,检查投资合同履行、投资项目收益、被投资企业利润回报及及经营状况等,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减少公司的投资损失。

第五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三)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确认。

(四)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则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章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五类。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前也按上述分类另行核算。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其不同来源分别确定: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税金等记帐。

(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当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五)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六)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类别、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分类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入帐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 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除下列固定资产外,公司其他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等资本类项目。

(一)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应按原价扣除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的残值确定,本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为: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年 3.17%

机器设备 10年 9.5%

运输设备 10年 9.5%

电子设备 5年 19%

其它设备 5年 19%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应根据月初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来计算。月份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适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当月成本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采用分摊方式。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和报废

(一) 固定资产清理和报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 固定资产清理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由于技术更新、企业变动等出现多余和不需用固定资产,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市场情况进行转让、处理。转让价格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年末必须进行实地盘点。出现盘盈盘亏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期末财务结帐前处理完毕,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期末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余额孰低计量,对

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

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 在建工程的计价:

1、 工程用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2、 待安装设备:比照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计价;

3、 预付工程款:按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项计价;

4、 工程管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5、 自营工程:按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6、 出包工程:按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7、 设备安装工程:按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8、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费用应予资本化,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费用资本化,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 “在建工程”科目下设“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工程物资”三个二级科目,并按承包单位或工程项目设三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时,对长期停建并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其他足以证明发生减值情形的在建工程,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六十八条 出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决算:

(一) 工程完工前,工程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派专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二) 工程完工后,应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工程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均应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财务部门依据验收合格证书及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

(三) 所付工程款按工程造价的5%扣质保金,特殊行业如返修率较高的防水工程等,按10%扣质保金。质保金时间为半年至壹年,到期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部和使用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支付质保金。

第七章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它摊销费用。

(二)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三) 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金额较大、受益期超过一年时,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四)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按长期待摊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五) 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 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能在较长时期为企业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专有技术等统称无形资产。

(二) 无形资产应按企业取得的实际成本入帐。

(三) 无形资产按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合同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确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五) 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 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

(六) 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余额孰低计量,年末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章流动负债核算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短期借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短期借款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 短期借款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二条 应付票据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

(二) 财务经办人在应付票据到期前,及时将款项足额交存开户银行,维护公司商业信用。

(三) 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到期清付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七十三条 应付帐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帐款指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二) 应付帐款入帐时间以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转移、或接受劳务已发生为标志。

(三) 应付帐款按实际应付金额的总值,即价税合计数入帐。

(四) 应收帐款按供应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 加强与供应单位的对帐制度,及时清算帐款,保证公司商品、材料采购的良性循环,维护公司商业信用。

(六) 对于债权单位撤消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或将应付帐款划转给关联方等其他企业的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其他应付款为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零星款项。

(二) 其他应付款按“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其他应付、暂收款”等类别以及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五条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是企业使用了职工的劳动而应给予职工的劳动报酬和补偿。

(二) 根据国家统计局1989年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制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

(三) 应付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按工资总数的8%计提。其工资总额的构成与统计上的口径一致,不作任何扣除。

(四)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五) 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六条 应付利润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利润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实现的经营成果除了按照税法规定交税外,还必须对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回报,作为投资者应该分享的税后利润。

(二) 按公司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分配方案分配利润,正确计算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第七十七条 预收帐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预收帐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二) 预收帐款的核算,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若预收货款较多的,可以独立设置“预收帐款”科目;若不多的,则可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

(三) 本科目按付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七十八条 应交税金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交税金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等依法交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 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金”、“已交税金”、“销项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已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

(四) 营业税按应税金额的5%计征,在“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五) 土地增值税,因深圳市计征土地增值费,故目前没有开增土地增值税。子公司视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计缴。

(六)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深圳市内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其他地区视当地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计缴。

(七) 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税率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八) 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等方式缴纳的税款。业务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不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九) 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的税金,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计入有关科目,正确反映各种应交纳的税金,并按有关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

第七十九条 其他应交款是企业除了应交各种税金以外,按规定应交

的各种款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照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城建税为1%,教育费附加为3%),并与流转税一并交纳。

第九章长期负债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第八十一条 长期借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及时反映和监督长期借款的借入、借款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归还情况,遵守信贷纪律。

(二) 因长期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汇兑损益等)的处理方法:

1、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购建的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 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 长期借款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入帐。

(四) 长期借款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十二条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等以外的长期负债。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形成的长期负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负债等。

(二) 及时反映引进设备价款和租赁费的发生、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设备价款和租赁费的归还;正确计算资产的价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应付款项,恪守信用。

(三) 长期应付款按其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十三条 专项应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专项应付款是指有关部门拨给企业,具有专门用途,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国家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

(二) 专项应付款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入帐。

(三) 按拨入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 按拨款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保证拨入资金的完整性。

第十章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四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表明企业的资产总额在抵偿了一切现存义务后的差额部分,主要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八十五条 实收资本的核算与管理:

(一) 实收资本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 及时反映和监督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正确及完整。

第八十六条 资本公积的核算与管理:

(一) 资本公积指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的资金。

(二) 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

1、 资本(或股本)溢价;

2、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 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

4、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三) 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用途正确使用资本公积,保护所有者权益。

第八十七条 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

(一)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

(二) “盈余公积”科目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 盈余公积的提取方法:

1、 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但此项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股东会决议提取。

3、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具体比例另行通知)。

第八十八条 未分配利润的核算与管理:

(一) 未分配利润是指留存于企业尚未指定用途的净利润。

(二) 正确反映和监督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三) 正确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的积累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净资产。

第十一章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九条 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一) 公司应正确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成本和费用率的高低,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 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指与当期以及以后多个期间的收益相关的支出;收益性支出指仅与当期收益相关的支出。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 资本性支出;

2、 被没收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及捐赠、赞助支出;

3、 分配给股东的股利;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三) 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项目列示。

1、 营业费用,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子公司属商品流通企业性质的,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营业费用中。

2、 管理费用,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电话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财产保险费、董事会费、水电费、清洁费、开办费、绿化费、审计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接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排污费、计提的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3、 财务费用,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十条 必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费用标准,不得随意摊提、虚列成本。

第九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成本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在

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按深府(92)12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医疗、养老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计入人工费用,在工资项下列支。公司缴交职工社会保险金标准,以人力资源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正确计提、核算和使用坏帐准备金。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外币汇兑损益。

第九十六条 费用报销统一按照集团《现金、支票使用、费用报销、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和《集团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收入与利润分配

第九十七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九十八条 销售收入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由各子公司根据其行业特点在其管理制度中规范。

第九十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行业规定的不同结算方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一) 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收入的确定:

1、 对于房屋土地等经开发已形成商品的,以房屋已销售,款项已经收回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2、 以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开发的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 对于房屋土地等开发虽未形成商品,但在经营活动中项目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可以按合同约定或依据收到款项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二) 其他行业的销售收入实现标志为: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 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一百〇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享受政府减免税优惠政策,属于流转税,直

接按承担的计税渠道予以冲减;属于所得税,列入所有者权益予以反映。企业的减免税必须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规范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经营成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百〇五条 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就产量、产值、质量和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数、计划指标作对比分析。

第一百〇六条 成本费用分析:

(一) 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动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数、计划数对比,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三) 重点分析主要产品的成本变化情况,分析其销售毛利,提出降低单位成本的可行措施。

第一百〇七条 利润分析:

(一) 分析本期累计利润水平与上年同期数、计划数的差异,对利润增减变动的原因作出说明;

(二) 对构成利润总额的各项因素——销售利润、汇兑损益、投资损益、外单位分来利润、分给外单位利润、其他损益、营业外收支等作出说明;

(三) 计算各项利润率水平——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产值利润率,并同上年同期数进行比较。

第一百〇八条 资金周转情况分析:

(一) 存货分析:

1、 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

2、 计算存货周转率,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及库存产品(商品)的构成;

3、 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的分析,处理的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

(二) 应收帐款分析:

1、 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帐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进度情况;

2、 分析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并说明原因;

3、 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并与上年同期比较、分析;

4、 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的大宗金额分列,并作出说明;

5、 各子公司内部往来款项应每月列出明细,便于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相互抵消。

第一百〇九条 负债分析:

(一) 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

(二) 分析本期增加借款的运用状况;

(三) 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分析的重点为短期偿债能力分析、长期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四个方面。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包括根据分析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分析说明应在每月10号前随月度会计报表报送公司财务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项主要财务指标说明:

(一) 偿债能力指标

1、 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 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帐款—待摊费用)÷流动负债

3、 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 已获利息倍数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5、 现金流量负债比率

现金流量负债比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6、 经营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经营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利息支出

(二) 盈利能力指标

1、 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净额

2、 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

3、 净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报酬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 现金流量净利率

现金流量净利率=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三) 营运能力指标

1、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应收帐款平均占用额÷赊销收入净额

2、 存货周转天数

存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存货平均占用额÷主营业务成本

3、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4、 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资产平均占用额

以上指标中的平均占用额,指期初数与期未数的平均数。

第十四章 财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部及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一) 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财务制度;

(二) 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企业的财务预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一)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二)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损会计帐簿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部、财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务部、财务人员应当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提出意见请求处理。

(三)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

(四)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提出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财务部、财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财务部、财务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提高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提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根据情况提请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

第十五章票据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一) 字迹清楚;

(二) 不得涂改;

(三) 项目填写齐全;

(四)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相符。如根据销售电脑小票开具的发票,必须将小票编号记载于发票存根联后交财务部有关人员审验;其他的则必须依据有效合同的约定方可开具发票;

(五) 各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应一致;

(七) 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八)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九) 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发票购买、领用、核销制度。公司使用的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的方式是: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领各种票据的种类、本数、起止编号。有关人员领用时,要办理领用手续,登记领用票据的情况。票据使用完毕或更改票据时,应将原领用的票据交管理人员缴销,票据管理人员不能擅自销毁缴销的票据,否则追究其责任。每年年底要统一清理已用发票等票据的份数、金额和结余份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财务部之间往来票据的传递,应按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必须由付款方的财务人员填制内部票据传递单,注明发生日期、摘要、金额并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复印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送至收款方,由收款方签收认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 票据传递时间暂定为每星期的第一天。若有变更另行通知。

第十六章税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税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税法规定,由财务部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不偷税、漏税、逃税、欠税,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同时,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也应熟悉法规,明确纳税人权利,依照国家规定的核算方法和政策超前地、全局性地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经税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印制发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保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财务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及各项税收优惠事项,履行代扣代缴等税收扣缴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公司采购事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 公司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严禁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规责任人,按法律规定处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二) 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十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存储会计信息的磁盘和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具体包括:

(一) 会计凭证(原始单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

(二) 会计帐簿(日记帐、总帐、明细帐、辅助备查帐);

(三)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 审计报告;

(五)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备份资料);

(六) 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

(七) 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借款合同、担保书、董事会决议;

(八) 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计划、财产交接清册等)。

第一百四十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由财务部专人负责,并设立固定的档案管理专柜管理,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资料在年度终了后,在册数、张数齐全的基础上装订整齐,加上封面并检查账簿启用表是否填写清楚,记帐凭证和会计凭证是否连续编号、编页,各种签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结实,方能予以归档。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 财务人员按期将会计资料装订成册;

(二) 会计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由装订人签章;

(三) 会计帐簿定期装订成册,编定页码,另加目录;

(四) 整理装订其他会计资料。

所有会计资料应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目录,分类存放归档;有关人员需借阅时,按规定办理借阅或复印手续;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销毁审批手续后销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年)

1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15

2

银行对帐单

5

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

4

日记帐

15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

5

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

6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7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3

8

月、季度财务报告

3

9

年度财务报告

永久

10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永久

11

财务计划

3

12

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一)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经理批准,经财务主管领导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二)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报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三)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经理同意,报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财务经理、财务主管领导审查,总裁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二)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财政法规有抵触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投资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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