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方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流程)

目录

一、私募行业监管逻辑及监管体系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注意要点(以私募股权管理人为例)

三、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备案等

笔者按: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行业都在积极地“破刚兑、降杠杆、去通道、挤泡沫”。资管行业在 “破”、“立”之中也已进入向“净值化、标准化、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方向转型发展的新阶段。2022年是《资管新规》正式施行的元年,包括私募基金、信托在内的泛资管行业监管政策也不断完善。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下称《通知》),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我们财富团队从2015年底开始涉猎私募基金行业,虽然从2021年下半年以来已无法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发行产品投资地产行业,但是,看到《通知》的发出也不由得感慨,毕竟在过去的几年也算是经历了一波私募基金或者说泛资管行业的“周期”,甚至见证了地产行业的一个“小周期”。

看到《通知》发布后,我们财富中心不少同事也感慨道,这个《通知》不就是对早年我们做业务过程中的一些反馈意见的总结和系统归纳吗?如今终于有了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后做业务再也不用“猜”审核人员怎么想。另有一些同事唏嘘到,回想过去,总是感觉挣钱是相对容易的。以前的投资者关注的主要是投多少钱、投多长时间、能得到怎样的收益。财富人员关注的更多的是募集多少对应能拿多少提成。融资方也是配合各种担保、合同的签署,只要资金放款够快,金额能满足要求。但是,2018年“阜兴事件”后私募开始持续爆雷。不少机构及财富人员在经历了私募基金的“募集难”、“托管难”、“备案难”后“转战”金交所,春风得意一时。但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近几年叠加疫情的影响以及房地产企业纷纷“躺平”,包括信托、私募、金交所在内的泛资管行业也被彻底“清洗”了一遍。现在听到更多的是要秉持“买方思维”,要主动管理,要做好投后管理……

《通知》的发布对我们而言也是一种回顾,看着《通知》中的每一条或多或少能回忆起当年在操作具体业务时遇到的点点滴滴,也更能理解《通知》背后的原理。作为一个总结,我们也对《通知》的一些内容尝试进行梳理。

一、私募行业监管逻辑及监管体系

(一)私募行业监管逻辑及目的

包括私募在内的泛资管行业解决的是资金从哪来(资金端)、往哪去(资产端)、怎么去(产品端)的问题。对于资管机构而言,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资金来源的把控,确保投资人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具备投资能力与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端要基于合理的估值,确保基础资产的真实有效,管理人要凭借自身管理能力进行投后管理,做好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并在此基础上涉及满足监管要求的产品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备案、托管的最新要求

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及长期资本形成能力,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是私募基金的目的,根据企业的不同阶段引入私募创投基金、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备案、托管的最新要求

图片来源:中基协洪磊会长2018年5月《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逻辑》


(二)私募行业监管规则体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根据类型的不同受到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财政部、地方证监局、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等多方面的监管。其监管体系如下图所示: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备案、托管的最新要求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注意要点(以私募股权管理人为例)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从“生”到“死”,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管理人登记是源头;过程中的自查、信披是常态;机构异常、退出等机制化;从业人员管理是必须。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及相关登记材料清单等监管文件。

(一)正面列举

1. 名称及经营范围

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不得包含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的字样。需特别注意的是,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需对申请主体进行前置审批后方能办理工商登记事宜。

2. 营业场所及资本金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可以不在同一地址,但需说明理由。注册资本建议实缴300万以上,且实缴比例不低于认缴比例25%,至少满足6个月以上的运营开支。

3. 经营业务

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不得经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有冲突的业务。

4. 从业人员、高管(核查从业经历、胜任能力)、从业资格的取得

(1)人数:麻雀虽小,五脏需俱全,私募股权、创投类私募管理人建议员工人数在5人以上,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人数建议在8人以上。部门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投资部、产品部、风控法务部、投后管理部门、市场运营、行政人事、财务部。

(2)高管:重点核查从业经历、胜任能力,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具备相关能力。

A.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B. 提供证据说明具备胜任能力: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C. 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D. 高管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以及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E. 从业资格: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创业类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

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同质化核查、无利益输送等。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6. 股权结构

简单清晰,穿透核查、股权稳定;重点注意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特殊架构设计规避关联方、严禁代持等。

7. 外包服务情况

管理人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可聘请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8. 合法合规情况、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强调提交的合规制度不要“抄作业”(即拿现成的模板照搬照抄)。具体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等。

(二)反面禁止/限制——中止办理(11)及不予登记(6)的情形

1.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釆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1)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注意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前述事项变更的前置审批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需在变更前对投资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基金出现如下经营异常情况还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三、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备案等

(一)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

私募基金募集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1000+100,300+100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完成投资后需要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未投资人开立定向披露账户。基金募集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备案、托管的最新要求


(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托管(以私募股权产品为例)


股权、创投基金产品备案要求具体可参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1. 基金名称

合伙企业/公司型基金产品基金名称中需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契约型基金产品名称中需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2. 产品存续期

产品存续期(投资期+退出期)不少于5年,重点关注基金是否为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3. 投资范围

关注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如下内容: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4. 投资方式

(1)涉及到股加债时,债的部分不超过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2)可转债方式投资:避免以可转债投资的名义,实际是债权投资。

5.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

可以存在双普通合伙人,其中一个作为管理人,关注普通合伙人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即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需要具备关联关系);管理人不得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6. 托管要求

契约型基金、通过SPV载体间接投资的基金必须要托管。

7. 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

(1)契约型基金:全部签署基金合同,认购款进入托管户。

(2)公司、合伙型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签署,工商登记,投资者完成不低于100万首轮实缴并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等。

(3)募集完成日的认定

A. 有托管的: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

B. 托管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最后一笔打款日期为准(募集户——基金财产户)。

8. 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产品备案的特殊注意事项——防止“保壳”

(1)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必须托管

(2)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是否达到1000 万元——实缴1000万以上的产品

(3)是否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尽职调查底稿或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是否含有《托管人关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强调托管机构的尽调,实际上这类异常管理人要找托管很难。

(4)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对管理人超过 12 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进行特殊风险揭示——特殊风险揭示

(5)关注管理人过往是否有过“保壳”行为,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基金要求,防止被注销管理人资格,非真实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并在备案后快速清算——有没有“案底”

(6)关注管理人是否通过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7)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黑中介参与,是否存在其他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实操中有机构可以从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保壳等“全包”服务。

9. 投资者

投资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员工跟投、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问题及证明、不存在代持、代付等行为作出明确约定。

当前市场环境下不少行业都处于“低迷期”。但是经过这一波的市场洗礼,我们也认清了一些行业的本源性东西,更加懂得尊重市场、敬畏风险。对于我们行业从业人员而言,不破不立,需要在低谷中沉淀,并调整好心态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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