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额融资(山西大额融资风险)


太原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武三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4月24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办的武三桃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等9项罪名,共19起犯罪事实、6起违法事实,15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20世纪90年代起,被告人武三桃、武四桃、武五桃兄弟多次在太原市迎泽区柳沟村及其周边地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树立起“村霸”恶名。2006年以来,被告人武三桃利用其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柳沟村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以家族和宗族关系为纽带,以其实际控制的太原市全升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旭发建材经销部、太原市丰润德建材经销部、太原市全平建材经销部、太原市嘉友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华建材经销部六家企业为依托,纠集被告人武四桃、武五桃等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武三桃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武五桃、武四桃、孙全平、邢玉升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武刚、梁根顺、梁同顺、祁来保、魏来贵、王福来、贾志勇、孙晋义、武珍峻、王玉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分工明确,奖罚分明,通过打骂违抗命令者,奖励有功者等不成文规定,强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管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占用农用地、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其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吃住等生活费用及外出旅游费用,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支付赔偿款、“摆平费”等,以此来维系组织的存续和发展。被告人武三桃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行把控基层政权,破坏基层政治生态,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柳沟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三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大同公安机关成功打掉段维宁等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11月5日,大同市公安局成功侦办的段维宁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伪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窝藏罪、包庇罪12个罪名,共28起犯罪事实,有41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资产3460余万元。


经查,段维宁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阳高县、天镇县等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领域,实行垄断经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为主要骨干成员配备车辆、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可随时用于恐吓和斗殴,其他成员常年聚集在段维宁公司办事处,通过集中管理、发放工资以及帮助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帮助逃避刑罚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纪律严明,严禁组织成员吸毒,并要求成员听从安排,为组织利益作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通顺车队、巽森公司等经济实体,主要通过向发电厂等地运输煤炭挣取运费。为进一步获取非法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大同市安全路小区拆迁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拆迁住户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在大同第一、第二发电厂采用拦截、殴打其他车队人员,以使其车队的运煤车能够随时优先进入电厂送煤,把持垄断运煤行业,使其在电厂运煤市场上能够称霸一方;在承揽拉运土方工程中,纠集犯罪集团成员多次阻碍市政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行公务;与大同第一、第二发电厂结算过程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方法,快速积累巨额财富。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段维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二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阳泉市公安局成功打掉

以杨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6月19日,阳泉市公安局成功侦办的杨超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等9项罪名,共15起犯罪事实,有15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杨超注册成立阳泉市千峰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在盂县千峰岭村非法开采铝土矿,并以此为据点,逐渐形成了以杨超为首,姜德强、张万志、何为、马灏宇、杜志国、鲍荣桂等积极参与、杜鹏、王晓亮、董志伟、王晓光、程意、王晓军、王星星、翟治宇、蔡红江、刘秋元、郭卫忠等人一般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超通过说教、培养哥们义气、灌输理念、奖励、补偿等方式管理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成员对杨超言听计从,多次与执法部门对抗,妨害公务,打架斗殴。该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行为,非法控制盂县牛村镇千峰岭村铝土矿资源,将非法攫取的8000余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二年不等的刑罚。

长治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杨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6月22日上午,长治市壶关县公安局成功侦办的杨军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8项罪名,共106起犯罪事实,14名被告人全部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被告人杨军、何文芳为获取非法暴利,于2014年初成立长治市鑫荣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网罗被告人孟丽军、杨亚飞、崔跃跃、牛小龙等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并逐步形成了被告人以杨军、何文芳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孟丽军、杨亚飞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郭亮亮、牛小龙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宇翔、梁帅、王震龙、李聪聪、李斌、刘哲、崔跃跃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军、何文芳通过设置多种套路,以考察费、服务费、逾期费、催收费、保证金等名义想方设法骗取、敲诈、强迫当事人转换借据等方式大肆敛财,以贷养黑,获取非法利益巨大,仅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的资金交易记录即达七百余万元。该犯罪集团在长治地区经过几年运作,形成了数一数二的非法高利放贷集团,形成区域内小额贷款的非法控制,涉及长治市所有13个县市区,并辐射晋城市部分县区,受害人较多、社会影响极大,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晋城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马碧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11月7日,晋城市泽州县公安局成功侦办的马碧中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泽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共39起犯罪事实、3起违法事实,有2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被告人马碧中(男,45岁,长治市城区人)曾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受到刑事处罚。2011年1月,马碧中刑满释放后,依靠常年形成的“恶名”,纠集部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杂人员,在晋城市城区开设赌场并在部分歌舞厅“看场”收取保护费攫取暴利,完成原始积累。特别是2014年4月,马碧中纠集龚某某(男,33岁,山西省沁县人)、孔某(男,30岁,山西省泽州县人)、贾某水(男,30岁,山西省沁水县人)等刑满释放人员成立三利鑫工贸公司,以此为依托,逐步发展形成马碧中为组织者和领导者,龚某某、孔某、贾某水等5人为骨干成员,秦某浩(男,33岁,山西省长治县人)、王某喜(男,54岁,晋城市城区人)等8人为积极参与者,汪某志(男,45岁,安徽省太湖县人)、徐某强(男,25岁,山西省泽州县人)等10余人为一般参加者,具有四级层次架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集团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场、频繁插手民间纠纷、非法介入棚户区拆迁改造等手段攫取暴利,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碧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3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朔州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张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8月30日,朔州市公安局指定怀仁市公安局异地核查侦办的张普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7项罪名,涉刑事案件11起,有10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始于被告人张普于2002年纠集刘国平、张银、杜国帅、杨伟等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的“光头公司”,该犯罪集团以经营广告生意为幌子,积极发展成员,逐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吕志军、朱海山等多人加入,逐步形成以张普为首要分子,以刘国平、吕志军、杜国帅、张银、冯万慧、朱海山、杨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仝建军、孟雄、王文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集团大量购买砍刀等作案工具,并由团伙成员杨伟集中管理,逐步在组织内部形成服从命令、禁止吸毒、赌博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对内称兄弟,对外称公司,作案时统一发放工具,作案后又收回集中保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朔城区范围内形成重大非法影响。


2002年以来,该犯罪集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案证据显示,以被告人张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朔州市部分地区横行十余年。多次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为他人解决纠纷;为增强犯罪集团所谓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显示犯罪集团的威慑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犯罪集团成员“出头”,使当地群众忍受、服从、躲避,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该犯罪集团为攫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手段打压村民、抢占矿产资源;张瑞利用张普组织的影响力,长期担任朔城区一半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实施了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林地的行为;该犯罪集团利用恶名,为娱乐场所看场子,并以此为依托,大肆组织卖淫,对涉黄行业形成控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犯罪集团采取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式攫取经济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犯罪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涉黑、涉黄、涉煤炭资源、把持基层村级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具有多方面危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朔州市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性极大。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普为首的十二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张普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十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对其余十一名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财产刑。

晋中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白晓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6月5日,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成功侦办的白晓飞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拘禁罪、受贿罪、窝藏罪10项罪名,共37起犯罪事实,共有被告人80名,其中24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2011年以来,白晓飞指使他人暴力解决孝义市兑镇村村民围堵水峪煤矿厂区道路事件后,白晓飞的运煤车辆被允许进入水峪煤矿运输矸石。为实现非法敛财目的,白晓飞开始在水峪煤矿以打空票的方式骗取拉矸石运费。2013年,白晓飞、白晓勇控制水峪煤矿内调煤派车证的发放后,以其经营的79楼信息部为依托,以暴力、威胁为支撑,通过组建内部车队、堵截外来车辆,设置人为障碍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水峪煤矿地销煤公路外运市场。期间,白晓飞以亲戚、朋友、战友等关系为纽带,逐步建立起以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白晓勇、朱青华、胡彦斌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在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通过强迫交易、诈骗、盗窃等方式,聚敛财物,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非法所得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包括吸纳、巩固组织成员和发放工资等。该犯罪集团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矿区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晓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与先前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到罚金不等的刑罚。

晋中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王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7月24日,寿阳县公安局成功侦办的王伟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抽逃出资罪等7项罪名,共29起犯罪事实。


经查:2006年、2014年,王伟先后注册祁县明德典当行和山西明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伟依托以上两公司先后招募陈红旺、杨生玮、庞广龙、程磊任部门经理,张建明任会计,崔永超、李云杰、刘阳、周利祥为员工,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2014年以来,王伟等人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祁县境内称霸一方,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运城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邓文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文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10项罪名,共23起犯罪事实、14起违法事实,有8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2003年,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辖区部分村庄(含邓文涛所在的新街村)的土地被永济市政府征用,规划为工业园区,数家大型铝深加工企业在园区落地。邓文涛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之际,伙同被告人邓建喜、马志军等人,采取持刀伤害、滋事、威胁等手段,企图迫使候选人陈建林退出未果。陈建林当选村委会主任后,邓文涛多次找该村时任支部书记薛己康、村委会主任陈建林索要工程未果后,持刀将陈建林捅伤,迫使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2004年5月,被告人邓文涛通过补选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后,先后成立顺隆公司、顺隆机电公司、晋鑫隆公司等经济实体,将被告人邓建喜、邓文龙、张贵增、马克峰等村两委人员及被告人李耀亭安排到公司任职。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到公司充当打手,以公司化运作把控新街村两委政权,逐步形成了以邓文涛为首、以被告人邓建喜、李耀亭为积极参加者,以邓文龙、张贵增、马克峰、马志军、赵文星为一般参加者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邓文涛等人借助村两委的合法平台,将本应由村委会承建的工程和劳务以及本村的建设工程由自己垄断,长期实施有组织的盗窃企业财产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吞集体财产,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同时,通过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文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与原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年不等的刑罚。

忻州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张美军、张美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9月25日,忻州市公安局成功侦办的张美军、张美成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窝藏罪,盗窃罪,强迫卖淫罪等16项罪名,27起犯罪事实,有32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被告人张美军、张美成兄弟2008年以来逐步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分别形成“小美军”、“小美成”团伙。2013年10月,两兄弟的犯罪团伙共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周建明、崔维新等人,形成了以张美军、张美成兄弟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凯、穆峰、杨宏伟、张野、任建行、陈正育、任飞、韩凯、魏利红、高桂兵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袁道勇、郭晋龙、王利民、宋亮亮、周志刚、孟先红、康巨平、宫钰苏、孙帅龙、孙国胜、高天明、汪进阳、康慧敏、王永、韩二小、梁雷玲、高伟、段荣鑫、刘洋、李雪剑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称霸一方,从事“地下执法”,插手民间纠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50余万元,在繁峙县及周边部分县市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的干扰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美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

忻州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王见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10月30日,忻州市公安局成功侦办的王见刚等5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窝藏罪,包庇罪等14项罪名,35起犯罪事实,有36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王见刚组织被告人王建强、王三宝、任仕娃等人,以其经营的古冶集团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伤多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见岗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建强、王三宝、任仕娃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寻衅滋事手段,逐步稳固了宁家湾碌峁煤矿、东联铁矿、古芦铁矿、东孟铁矿、黄草沟煤矿在当地的地位,并通过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骗取贷款、非法占用农用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见刚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


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20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忻州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梁林茂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9月29日,忻州市公安局成功侦办的梁林茂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五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15项罪名,47起犯罪事实,有29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被告人梁林茂自2010年以来,先后网罗赵伟韩、杨润红、郭文文、赵利宏、宫永鹏、王鹏等人在繁峙、原平等地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梁林茂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秀恩、李延杰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天虎、宫海波、郭文文、宫永鹏、赵伟韩、高月明、赵利宏、王鹏、李新兴、刘宏、高全文、李志胜、黄俊慧、杨润红、顾军红、梁林材、张海祥、梁文功、韩拴计、韩刚、高建文、高伟、王秀林、梁开敏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或暴力收取高利贷,开设黑彩赌博业务,实施敲诈勒索、骗取车辆保险费等犯罪活动、搞地下“执法”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承揽银行催贷业务获取提成等方式大肆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争夺地盘,称霸一方,在繁峙、代县、原平等地及铁矿运输行业、农业银行贷款清偿业务领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林茂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刑罚。


临汾公安机关成功打掉王孝亮等人

“暴力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10月30日,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公安分局成功侦办的王孝亮等人“暴力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宣判,该案共有被告人 130名,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共494起犯罪事实。


2018年2月,尧都区公安局在侦办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暴力传销违法犯罪线索,敏锐地抓住案件背后隐藏的疑点,抽丝剥茧、深挖细查,挖出以王孝亮等人为首的暴力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警方共逮捕犯罪嫌疑人129人,破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刑事案件336起,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97万余元,扣押车辆1辆。

经查,2013年,犯罪集团从陕西渭南裂变进入临汾,打着天津某知名公司的旗号,在互联网上以安排工作、谈对象为名诱骗被害人至窝点,通过软硬暴力、故意伤害、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洗脑等方式劫取钱财,逐级上缴由“老总”支配。犯罪集团内部由“老总”“大经理”“经理”“大主任”“寝室主任”“老板”六个层级构成,自上而下呈金字塔形。组织最底层为“老板”和“新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控制在窝点中同吃同住,“老板”负责教育“新人”,劫取“新人”财物或者继续诱骗“新人”参加活动。

犯罪集团中各层级人员都购买过所谓的“产品”,有的已自愿参加该犯罪集团,有的被胁迫参加该犯罪集团,有的己非法获利,有的虽未获利,却把非法获利作为预期目标。在这种扭曲价值观的驱使下,最终完成由受害者到犯罪嫌疑人的嬗变,部分犯罪嫌疑人即便达到自由出入的层级,也不愿脱离该犯罪集团。把一个心智健全的公民以软硬暴力、强制洗脑等手段变成丧失良知的犯罪嫌疑人,参加组织继续残害他人,恶性循环,危害极大。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孝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石海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元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对其他127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免于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临汾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李张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7月13日,侯马市公安局成功侦办的李张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由侯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个罪名,共46起犯罪事实、21起违法事实,有1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犯罪嫌疑人李张红在担任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岭上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网罗、控制血缘宗亲和村两委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逐步形成了以李张红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光耀、李千红、靳伟学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国平、陈鹏飞、侯河印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集团通过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等犯罪行为,从而达到控制岭上村矿产资源的目的。此外,该犯罪集团操纵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政权,在枕头乡岭上村一带已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典型的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张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妨碍公务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036万余元。


对其他2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罚。


吕梁公安机关成功打掉

以李增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20年10月31日上午,吕梁市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的李增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15项罪名68起犯罪事实,有8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被告人李增虎于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桑村炼铁总厂,通过经营钢铁生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扩张势力。2003年被告人李增虎作为实际控制人注册成立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海威公司等数十家公司和企业为依托,形成以被告人李增虎、李永奇、李永瑞、李永旺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海威钢铁等企业为依托,非法占地7500余亩;非法采石1988万余吨,价值1.5亿余元;非法挖砂达270万余立方,价值9400万余元;长期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获利1.3亿元,聚敛起巨额财富,并用非法所得维持组织运行,豢养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配备车辆、发放奖金福利、提供活动经费等。


该犯罪集团自2003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国家自然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扰乱了当地税收、金融等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精神震慑,众多被害人不敢报案,甚至外出躲避,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该组织利用其非法影响力,长期把控基层政权,无视选举规定,直接指定村支两委成员,安排组织成员入党,非法控制多个村级政权组织,直接服务其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通过行贿等手段,腐蚀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通过安排公职人员兼职取酬、入股分红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将公职人员发展为组织成员,直接参与违法犯罪。


该犯罪集团公然暴力对抗执法检查,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实施围攻、谩骂、殴打及威胁恐吓,甚至到政府有关部门公然殴打执法人员,肆无忌惮实施违法犯罪,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增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名被告人因严重疾病对其中止审理,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余8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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