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保险哪个市场大(信托和保险哪个市场大一些)

保险金信托未来会成为高净值的“标配”吗?

(配图无任何营销含义,本文仅作为个人读书笔记发布)

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一种产品,是以保险金或者保险金请求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方式,当保险金发生赔付并成为信托财产后,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事先设定的管理和分配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广义上来讲,属于家族信托的一个类型,在国外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产品服务。

因为其结合了保险和家族信托的优势,满足了高净值客户对家族财富有效管理和传承规划的需求。

以香港为例,内地客户在中国香港配置保险以后,如果已在境外设置了家族信托,通常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更改保单持有人或/及受益人即可。

在国内,保险金信托的业务主体主要是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业务推进以保险公司为主导。

因为一个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出,涉及整体的业务流程改造,金融机构考虑的就是投入和产出比。所以往往在业务量不明确的时候,大机构一般都是持观望态度。

所以在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最先参与的都不是体量最大的机构。

我国国内市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是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联合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随后各家机构开始跟进。起步晚,但是发展迅猛。

国内的保险金信托业务从发展上可以划分为1.0时代和2.0时代。

1.0时代的业务模式主要是,客户购买大额保单以后设立家族信托,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家族信托,日后赔付金将进入家族信托账户,信托针对赔付金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值增值。相关的分配将根据客户最初设置的分配条款执行。

2.0时代的业务模式主要是,客户先用资金设立家族信托,然后信托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同时信托作为保单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管理人,执行日后的分配及资产配置。

其实不管是1.0时代还是2.0时代。主要是看客户最先和哪个机构沟通这个事情。如果你和保险公司的顾问聊这个事情,顾问肯定首推1.0,让你先投保,再设立信托。如果你和信托公司的顾问聊这个事情,信托公司肯定首推2.0,让你先设立信托再投保。

为什么会出现1.0和2.0呢?

1.0的保险金信托结构的弊端在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当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可能会被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从而造成信托合同如同一张废纸。因为压根没有赔付金进入到信托账户。

另外,保险合同下的财产权益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而产生,随着合同履行的不同,保险费会转化为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合同项下的财产收益表现为保险费,当合同解除时,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转化为现金价值,所以投保人退保也会导致信托因无法获得保险赔付金而终止。

所以出现了2.0,直接由信托公司来投保,经保险人同意后,将指定或变更受托人为保险受益人,保险金的支付账户为保险金信托项下的信托专户。

如果出现特殊风险,比如原保险受益人与信托受益人非同一个人,万一出现原保险受益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信托计划或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效,保险公司则面临双重赔付的风险,既向受托人赔付过保险金,又将再次向原保险受益人赔付保险金。如果信托公司将已经收取的保险金返还给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则存在因未尽责之嫌而受到信托受益人的追责。

为什么保险金信托门槛不低?

保险金信托中的信托财产首先须包括保险收益权。但是信托财产的范围可以不仅有保险合同受益权,客户还可以交付资金、金融产品等。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最终希望客户将信托作为各类财产的归集处,如果仅有保单,考虑到设立保险金信托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存续期间的维护成本。加上保险金的赔付时点发生在多年以后(意味着保险金赔付之前信托账户中可用于收取管理费的财产规模为0)。那目前的业务投入产出比根本不划算。所以对于拟放入信托项下的保单也会有一定标准。保费和保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保险金信托未来会成为高净值的“标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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