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信托是什么(信托秒懂百科)

导读: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风险项目不会按某个比例无差别地统一兑付,信托公司重组后兜底所有逾期项目的盛况不会出现,风险项目将按底层资产的回款兑付。

近两年,信托行业风险项目加速出清。伴随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信托业项目不良率有所上升。信托风险产品处置过程中,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反复强调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

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安信、川信、华信等信托公司会怎么兑付?

1、如何理解“市场化、法治化”


简单地说,就是“打破刚性兑付”,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里的“卖者”,不仅包括信托公司,还包括代销机构。


2019年底出台的《九民纪要》中提及审理营业信托纠纷时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2、信托风险项目怎么解决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买者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底层资产的违约如果属于市场风险,投资者是最终承担方,对项目风险负责。


同时,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风险项目不会按某个比例无差别地统一兑付,信托公司重组后兜底所有逾期项目的盛况不会出现。在很多从业人员和投资人眼中,接盘信托公司的前提是必须兜底所有逾期项目,让刚兑一直延续下去,继续给信仰充值。事实上,2019年有一家信托公司就是这么做的,但这并不符合“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其他信托公司也无法借鉴。从安信信托开始,“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才真正开始,将为其他信托公司处置风险项目提供范本。


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风险项目将按底层资产的回款兑付,信托公司通过诉讼追偿、债务重组、处置抵押物等手段从交易对手处追讨资金。每个风险项目的最终情况是由底层资产决定的。底层资产的回款多少,决定了投资人的兑付比例;底层资产的回款速度,决定了投资人的逾期时间。信托公司按“一案一策”的方式,把项目落实到底层资产,不“吃大锅饭”。


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赔偿比例也将按“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认定。因信托公司/卖方机构存在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卖方机构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决定赔偿比例的标准。


3、“卖着尽责”有漏洞,难落实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但是,主动管理类项目中,投资人起诉信托公司违背“勤勉”、“尽职”原则的案件很少,没有胜诉的案例。


投资人需要举证证明“信托公司未尽职管理,存在过错”,并且“信托公司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信托公司有重大失误,如萝卜章等,否则基本不可能。在销售过程中,信托公司仅提供一份推介材料(一页纸)和一本几十页的格式化信托合同,投资人仅通过这一页纸,去签订一份几十页的合同。尽职调查报告属于信托公司内部评审材料,销售时是不对投资人公开的。试问,仅凭一页纸,投资人如何举证“信托公司未尽职管理,存在过错”?即使举证,也能被归纳到市场风险中。


因此,让投资人举证“信托公司未尽职管理,存在过错”就是一个漏洞。如果严格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监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卖者尽责”机制,要求“卖者”自证尽责,信托公司应当提供完整的内部材料供监管部门和买者查询,包括尽职调查报告、风控意见、底层合同等。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而衡量信托公司有没有尽适当性义务,主要就看有没有录音录像,简称“双录”。在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就有因没有双录信托公司全额赔偿投资人损失的案例。


信托双录(即录音录像)是银监会的硬性规定,一方面避免信托公司或者三方理财销售人员在跟客户沟通过程中出现虚假承诺、违规保本宣传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认识的再提醒,其初衷仍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


双录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提醒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认识,但是由于信托的隐性“刚性兑付”,信托双录渐渐浮于形式,暗示刚兑、违规保本、虚假承诺的情况并没有得到解决。双录,反而成为资管新规打破刚兑下信托公司逃避责任的护身符,让投资人饮恨吞雷、起诉无门。


事后扯皮:

投资人:我是几个朋友拼一起买的

录音录像:你明明说是用“自有资金”买的

投资人:我全部身家100万都买进去了/养老钱/治病钱/读书钱

录音录像:你明明是“合格投资者”,家里有很多钱,别瞎说

投资人:理财经理说没什么风险

录音录像:明明告诉过你是中高风险,还做过风险测评

投资人:MMP,还我血汗钱

录音录像:你明明说要“自愿承担信托风险”,怎么还耍赖了

……


代销机构在向投资人介绍双录时,大多是浮于流程的形式主义,告知投资人是应付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要求,不双录不能买,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有多少投资人是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被双录了,这也成为了投资人充分理解信托合同、愿意承担风险的呈堂证供!试问:一本几十页的合同,投资人真的能充分理解吗?信托圈内人都不能充分理解。所以,你认为双录是保护投资人,还是保护信托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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