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相关借款已全部清偿的事实,进行虚假的代偿操作,近日,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因虚假诉讼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款共计2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曹某、宋某等人分别向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借款发放后,几人的债权被转让给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分别提供保证担保。该公司称其于2022年3月已向资产管理公司代偿。

2022年6月间,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温州瓯海法院起诉,要求曹某、宋某等4起案件被告分别偿还代偿款(分别为5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庭审结果

庭审过程中,曹某、宋某等人表示款项早在该担保公司代偿之前就已清偿完毕。瓯海法院法官经审理查明,该公司隐瞒相关借款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进行虚假的代偿操作,以原借贷、代偿法律关系之名,代替其对曹某、宋某等人另外的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曹某、宋某等人履行债务,数额不实、证据不符,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虚假诉讼行为,遂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起的上述诉讼,具有多个明显的虚假性质。一是诉讼标的虚假,其主张的是基于借款和代偿关系的追偿法律关系,但真实意图是主张其自身与各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二是诉讼金额虚假,诉争金额与实际借贷金额亦不相符,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地挑选金额相近的部分,并以担保服务费等形式凑整金额;三是诉讼材料虚假,相关借款已经实际清偿完毕,已无代偿必要,浙江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行代偿,明显属于为虚假诉讼准备材料。

上述案件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此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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