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前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前海投资有限公司蒋艳华)

近年来国家在保护民企方面确实下了一番苦功夫。尤其是在一些涉民企案件方面,为了尽最大可能地让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国家果断地抛弃传统的办案思想,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这些涉案民营企业家。国家围绕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制定了不少的对民营企业家有利的司法政策。

「律法」涉案“董事长”多次开庭获无罪

比如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一定要坚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那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定要按无罪处理!这些政策都很好地避免了涉民企冤假错案的发生。

罗某华曾是深圳康达尔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据相关资料得知,康达尔公司是一家非常有实力的上市公司。深圳康达尔有限公司曾和前海光信公司协商合作投资“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深圳康达尔公司在此次投资中,决定投资5000万。这5000万是经前海光信公司转给项目公司中财汇金公司的。而此后不久罗某华却通过口头指令的形式,让中财汇金公司从这5000万中抽出1650万来用于购房需要。直到一年多以后,罗某华才把这1650万元归还到深圳康达尔有限公司账户上。

「律法」涉案“董事长”多次开庭获无罪

因此,罗某华的行为被公诉机关认为属于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对其进行公诉。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深圳康达尔将5000万理财款转给前海光信公司后已完成投资义务,被告人罗爱华如需变更委托投资协议必须重新签订协议,并非口头指令所能达成。之所以罗某华的这个行为被误以为是挪用资金,是由于前海光信公司对委托协议的理解错误导致。

罗某华购房所用的这1650万元钱,是来源于中财汇金公司自己账户上的钱,并不是这5000万里面的。而且后来罗某华也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了中财汇金公司的这1650万欠款。因此从这件事情上面看,罗某华的这个行为只是单纯地向中财汇金公司借款1650万,并不能认定是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宣告被告人深圳康达尔原董事长无罪。

「律法」涉案“董事长”多次开庭获无罪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一切都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只要是对保护和拯救民营企业家有帮助的事情,我们都要尽力去做。而这个“少捕慎诉”原则,就是拯救这些涉案民营企业家的必要手段之一!

一直以来,民企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一直被社会各界诟病,但是现在形势已经大为改观,全国各地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政策落实力度,折射出不同以往的强烈信号!对于民企保护来说,政策再好口号再响也不如抓好政策落实,以实际行动展现决心意志,所以,民企保护工作就是要把政策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只有这样才是顺应民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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