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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第27号通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经专家研判,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决定,自2021年10月5日起,将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岭社区彩虹花园小区由中风险地区调整为低风险地区。


其他区域风险等级不变。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10月5日


厦门商务局关于

有序开放餐饮场所堂食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各餐饮服务单位:


按照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26号通告要求,现将餐饮场所有序开放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10月6日起,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的餐饮场所堂食有序开放,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在封控区、管控区范围内,尚未解除封控、管控或解除不满7天的;


(2)位于地下室的;


(3)通风条件较差,不符合防疫要求的;


(4)未进行规范消毒的;


(5)各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或专业部门经评估认为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是做好场所开放前用水、用电、用气、网络以及设备设施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切实做好场所消杀工作,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开放条件。


二是严格落实预约限流、测温验码、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同一时间段接待人数应控制在最大承载量的50%以内,不得安排群体性聚餐,未佩戴口罩的顾客不得进入。


三是控制每桌座位密度;餐桌间距保持1.5米以上。


四是禁止就餐人员行酒令、划拳、摇骰子、斗酒等容易引起飞沫传播的行为。


五是提倡分餐制,落实公筷公勺制,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六是确保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


七是加强员工管理,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建立每日健康监测制度,一般员工和接触冷链食品一线员工均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应种尽种”。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要按照本通知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场所开放堂食的通知、检查、督促等工作,不符合防疫规定的,应要求其暂不开放。


四、各相关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发挥好政企桥梁作用,及时向餐饮服务单位传达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反馈行业情况和问题。二是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积极组织行业自查自纠自改,督促行业单位落实有序开放堂食各项防控措施。


五、有关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和措施请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以及市、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要求落实。


厦门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5日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政府研究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包括六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全文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已经第15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4日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新增支小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下调新增业务的相关费用,其中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降费比例不低于20%,延后付款期限不少于30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按规定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予以免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具体由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3.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


4.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


5.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6.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8元/吨和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免收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自9月1日起至转为低风险后的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限等措施,免收因疫情产生的电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工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7.对承租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用于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和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免收2021年9月和10月租金,其他减半收取。鼓励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户减免或缓缴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住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四、支持企业用工

8.企业2021年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7月1日前已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到12月31日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企业2021年10月至12月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五、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

9.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的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市文发办,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10.对市重点工业企业(同安区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月至9月设备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且符合技改补助政策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的50%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11.继续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在执行期限、扶持力度等方面加大支持,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推动相关行业尽快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


六、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12.对2021年9月和10月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企业失信行为按规定实施信用豁免。在信用中国(厦门)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即收即办,提供在线信用修复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提升疫情“信易贷”专区服务能力。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提供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司法局,市贸促会)


本措施所称“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本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出台帮扶政策,相关政策要畅通直达渠道,切实压缩申请环节、简化流程,务求实效。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厦门日报、厦门市商务局

编辑:王滢

审核:刘伟程、陈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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