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社保账户吗(临时帐户社保最后怎么办)

庄阿姨出生于1966年3月,2016年7月其户籍由外省迁入本市。2016年8月,庄阿姨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市社保中心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庄阿姨于1996年1月在外省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缴费至1997年6月;2011年8月庄阿姨按外省市户籍身份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因庄阿姨当时已满40周岁,故建立了“临时账户”;2016年4月庄阿姨当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出,转出时庄阿姨在本市累计缴费58个月。市社保中心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庄阿姨应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原户籍地办理相应手续。

一、确定养老保险领取地,莫把“临时账户”当“一般账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临时账户”有两个特点:一是此类账户不会影响参保人养老保险领取地的确定;二是已经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庄阿姨在本市缴费的账户属于“临时账户”,并不符合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本市的条件,所作不予办理的被诉回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临时账户资金无需跟随就业即时转移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领取地确定后形成的临时缴费账户,若发生再次跨省就业,在其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之前,不再进行转移接续,只需在缴费地封存即可。

2.补缴账户不改变临时账户性质

建立临时账户后,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临时账户所在地再行补缴“男性50周岁或女性40周岁”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就可以将账户的性质从“临时”变为“一般”呢?答案是否定的。

3.港澳台居民不适用“临时账户”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的规则,应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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