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 算什么时候(社保补缴 算什么时候的)

老吴的往事不如烟之五:补缴社保费,时限怎么算?

在单位工作十多年,老吴几乎没有周末概念,经常无休止加班,没有加班费,单位人少又没有时间补休,直到2019年5月,医院取消了老吴所在社康中心的24小时值班制,医护人员才开始轮流补休。

休息时间老吴也没闲着,有的事情只能在休息时间才能办理。补缴社保和公积金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不能再等了。

再过两年退休,如果不能提前处理好社保和公积金问题,退休后成为深圳贫困户,不仅是面子问题,更重要的是里子问题,没有人喜欢请求政府救济。

公积金问题很好解决,按要求提交资料就行,接下来的事情自已不用操心。

社保费的补缴难度很大,虽然有《社会保险法》的支持,但也有其他方面的限制,再加上当前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生产受到较大影响,地方管理机构也承受一定压力。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的社保由税务系统征收政策在企业暂缓施行,而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先行执行。老吴所在的区级医院是公立事业单位,按道理不应该出现少缴社保的情形,既然出现了也只能按有关法律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目前各地方劳动监察机构查处社保违法行为、计算追缴时限,法律依据基本都是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而第二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则应用很少,以此条款为依据追缴社保成功的更是寥寥无几。

老吴的往事不如烟之五:补缴社保费,时限怎么算?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实际含义,法律界争议同样较大。2017年,人大代表将社保追缴时限的提案送达全国人大会议,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答复。

我们看看这个提案的详细内容,对于社保追缴时限的认识会更加明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 社建字〔2017〕105号 (2017-7-27):

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上述内容重点可以归纳为二个方面,一是各地"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限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二是"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第二个方面正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满足参保者诉求,参保者必须提供佐证材料。那么,什么是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有哪些呢?

老吴的往事不如烟之五:补缴社保费,时限怎么算?

老吴认为,劳动者首先必须有在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单位违法继续状态的证据,比如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参保明细表,劳动合同书等。

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提供了佐证材料,社保监察部门会重新受理吗?

老吴的经历说明,没有那么容易。

2019年5月,老吴通过社保监察机构追缴了两年的社保费,但前十年的社保费没有处理。老吴咨询社保征收部门,回答是法律有规定,即使单位同意补缴,社保部门也不会受理,具体是哪部法律的规定,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回答。

后来,老吴看到社保稽核处理答复意见的最后一段话"如不服本答复,在六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是,为了退休后老有所养,摘掉贫困户的帽子,老吴作出了行政诉讼的艰难选择。对于行政诉讼的结果,老吴虽然有所期待,也有另外的心理准备。

尽人事、听天命,做应该做的事情,是老吴一惯的做事原则。

欢迎法律界的专家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深入讨论,提出新的见解。

对于老吴的决定,朋友们有什么看法?也可以在留言区提出,谢谢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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