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银鸽怎么样)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公告编号:临2020-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及诉讼新增金额:30,752.31万元(不含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执行或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新增五起诉讼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注:涉及金额不含利息及违约金。

二、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宋媛媛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根据原告起诉状显示, 原告与被告一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被告一委托原告为其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申请国内信用证开证提供担保。为担保上述《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被告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宋媛媛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其二者对原告向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因追偿权纠纷,原告向郑州高金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2154021.63元;(2)判令被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646206.489元;(3)判定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宋媛媛对上述(1)(2)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等实现追偿而产生的的费用。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二)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700158.35元,共计180700158.3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2000万元及利息0元,共计1200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原告处上述债务在三亿玖仟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四名下位于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东南角的6套房屋所得价款在壹亿壹仟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保全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三)关于徐付强、徐克卫、吴琼、董凤霞、徐琦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付强、徐克卫、吴琼、董凤霞、徐琦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废纸供货合同纠纷,原告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903126.64元;(2)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四)关于张寒月的诉讼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张寒月

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张寒月向睢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睢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以27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以27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期限为一年。

(五)关于刘萍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萍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萍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废纸款765928.15元及利息。

截止目前,公司已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已调解。

三、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因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到期未及时付款,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5)。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豫11民初15号】,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公司应当按照电子商业承兑票据支付原告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0,008万元;

(二)就本协议第(一)条之40,008万元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

(三)公司自2020年8月开始,每月向原告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直至全部履行本协议第(一)条40,008万元金钱的给付义务;

(四)对于本协议第(二)、(三)条,公司如未能履行部分或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则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

(五)诉讼费2,042,000元减半收取1,021,100元,由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执行或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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