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152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熊世林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一期1幢B701室
身份证号:3401111981****4575
立案时间:2020-04-01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熊世林、赵娟、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怀敏借款3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8月9日计算至还款清结之日止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已支付的140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怀敏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600元,由被告熊世林、赵娟、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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