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打假关联股票(315打假的案例)

“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八)——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案


“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八)


——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5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獐子岛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决定对獐子岛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罚款。


自此,投资者诉獐子岛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拉开帷幕。


本所观点


一、关于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


1、实施日:2017年3月21日


獐子岛公司实施的各项违法行为中,时间最早的一项系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为2017年3月21日。据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17年3月21日。


2、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


獐子岛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足以对市场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据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2月10日。


3、基准日: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4.46元/股。


自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共计29个交易日),獐子岛公司的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4.46元/股。据此,本案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


二、关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


獐子岛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獐子岛公司连续两年的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还涉及《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秋测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多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法院观点


一、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应为4.46元/股。


二、认定原告投资决定与獐子岛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三、关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问题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存在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时,其在此期间卖出股票收回的相应资金,属于投资人提前收回的投资成本,应在总投资成本中予以扣除。即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以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减去投资人此期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股票数量。


总结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法院对本所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索赔区间)予以确认,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獐子岛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獐子岛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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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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