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预测(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


行业监管再升级!船舶融资租赁市场迎来变局?(上)

资料图/pexels.com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特点,为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助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航运造船市场持续低迷的双重压力下,融资租赁也成为了船舶融资的主要渠道。而随着多年的高速发展,整个行业内出现了内部制度不完善、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成为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亟待讨论的重要课题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6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推动行业“减量增质”。同时,增加了多项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努力让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稳健经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尽管其出台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影响并非立竿见影,但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


四万亿市场或洗牌


此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本次《暂行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总体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银保监会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超4万亿元。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今年年初以来,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新规已初露水面。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并从严监管,设置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近日发布的《暂行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涉及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加强监管指标约束、厘清监管职责分工等内容。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主要监管考核指标方面并无调整。业内人士提出,行业对此已有心理预期和思想准备,因此,《暂行办法》的正式落地对业内影响不大,地方监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既定目标进行整改,但针对特定的行业“仍面临较大的压力”。

据权威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主要从事船舶融资租赁的机构包括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占据了“大头”,却不是本次《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受影响程度不一。


部分业务受此影响


《暂行办法》的出台引发了业内的高度关注,由于是针对整个行业出台的规范,其未就船舶等专业领域情况进行说明,所以大部分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仍处于观望和研究阶段,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

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该公司总部注册地在中国香港,而《暂行办法》并未明确指出该办法具有跨境效力、适用于香港企业。因此,《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外租赁公司的可能性较低。

和上述公司一样,中国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也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香港开展跨境及境外租赁业务不会受到内地管理办法影响,但在境内成立的中船重工海疆(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由于注册地在天津东疆自贸区,主要开展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所以关联交易、业务集中度、硬性制度等都将受到《暂行办法》的影响。“《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我们在境内开展租赁业务是有一定影响的,特别是未来在坚持服务集团主业的同时如何兼顾并满足相关的监管指标,是否需要调整业务结构和方向,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思考。由于还未出台细则,目前直接影响尚不明显。”上述人士补充说。

但是,《暂行办法》增设的多项审慎监管指标,给予部分以服务集团船海主业为使命的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考验。《暂行办法》在第三章“监管目标”中提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业内人士认为,明确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是为了防止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忽视租赁主业,促使融资租赁公司防控风险,其初衷可以理解。但其中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一要求,对于船舶行业央企集团旗下租赁公司影响较大。众所周知,大部分央企租赁公司对于集团内企业的投放金额有明确承诺,需要将最新的船舶科技成果导入市场,通过金融杠杆助力船厂争夺高附加值、高技术船舶订单,从而带动所在集团船舶产品的批量化规模化发展。《暂行办法》出台后,服务集团的主要功能将与集中度达标等要求产生矛盾,前者可能因此被弱化,部分租赁公司需要在过渡期限内及时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设置“负面清单”,即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该公司及其在内地成立的中船上海、中船天津及中船广州融资租赁子公司均不涉及《暂行办法》禁止业务。对于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尤其是开展贷款业务比较多的公司,《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这就要求其在过渡期内逐渐让业务合规化,确保在过渡期满时完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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