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人员工资待遇

因此,案件所涉及的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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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的迅速渗透,如日本、丹麦和荷兰等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使用和交易已经开始呈现积极态度,我国前几年一直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模棱两可。直到2021年末我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虽然《通知》的表述已经非常明确,但是由于还未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所以社会上仍有部分企业会将虚拟货币当做法定货币进行流通,而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的一个案件就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用以支付工资”,该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是该案的案例分析:

01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1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未收到10月工资和其他奖金等。

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是公司股东。胡某、邓某出具《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情形,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据此,沈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案件诉讼,请求被告胡某、邓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且用人民币发放。

02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京0105民初38215号民事判决,不支持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支持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胡某、邓某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等。

胡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京03民终123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院认为

对于以人民币还是虚拟货币支付拖欠工资、奖金等的争议,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案件所涉及的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04

案例评析


(一)案例意义

本案对于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支付工资应当以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为形式,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虚拟货币是当下热门的概念,据国内外媒体报道,已经有部分企业尝试用比特币为员工发放工资。例如某日本企业以员工自愿为原则为员工发放比特币形式的工资,并给这部分员工额外10%的奖励作为比特币波动风险的弥补。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该指导案例明确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违法性,有利于增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弘扬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引申问题

1、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以虚拟货币为工资形式合法吗?

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形式的,因为这种方式不会侵害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支持这种双方的合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下仍然是违法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发放,这是一种强制性条款;另外,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地位并不平等,法律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量应当防范企业强迫劳动者接受该支付形式的可能。

2、若企业不顾员工意愿发放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员工如何维权?

企业强制发放虚拟货币而不发放人民币工资实际上是一种克扣工资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先与企业沟通,若沟通无效可以采用寻求工会协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员工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企业以虚拟货币作为员工福利或奖励,员工需要面对税务问题吗?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暂无相关法律规定,该问题主要讨论国外的情况。由于比特币的价值波动比较频繁,企业发放虚拟货币和员工实际使用时,其价值可能已经产生了较大的涨幅,那么对此差价员工很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加拿大的Xen会计事务所专门从事虚拟货币的税务建议,他认为:当政府不承认比特币作为一种货币,它是一种资产,人们将它视作为一个物物交换的商品。税务规则意味着员工得到的比特币工资是作为其服务的物物交换。同时,该负责人提醒员工在收购时和消费时都使用电子表格记录比特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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