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付息周期(信托按季付息几天到账)

导读:信托圈内人认为,打破刚兑后,如果信托产品不能兑付,首先应当把信托报酬和缴纳的信保基金当成本金先分配给投资人,追缴回来后再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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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托圈内人认为,打破刚兑后,如果信托产品不能兑付,首先应当把信托报酬和缴纳的信保基金当成本金先分配给投资人,追缴回来后再补上。

近两年来,由于市场风险等原因,信托公司违约产品逐渐增多,大批量的信托产品出现展期,信托公司不再刚性兑付,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在各种沟通会上,信托公司和投资人展开了激烈的角逐,各种问题都摆到台面上讨论,其中有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信托产品违约后,追回来的资金,信托公司是否先扣除信托报酬后再分配给投资人?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早在2019年,东北的一家信托公司在沟通会中明确表示:先收信托报酬,剩下部分再分给投资人。截止12月15日,该项目已展期近5年,投资人本金将会发生巨大损失,且还不知道要展期多少年。(中科建设项目)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上海的一家信托公司更有意思。投资人称:项目违约后,信托公司主观上希望展期,展期期间可以正常付息,收取信托报酬。因为该信托公司被监管部门整顿,暂停发行产品,存量的项目的可以正常运营的。

众所周知,信托公司收取信托报酬,是前端收取,即:在项目成立的时候收取信托报酬。不管项目是否能兑付,只要项目成立放款了,信托报酬就已收取到账。换句话说:投资人全亏了也不影响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收取后,各种绩效、提成都会陆续发放,如风控岗、项目岗、销售岗。

因此,各种道德风险层出不穷。部分信托公司什么产品都敢发,什么产品都能发,只要信托报酬给的够,甚至还从体制外签抽屉协议到私人腰包。项目经理把有毒的项目拿到信托公司,风控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由销售人员拿着高佣金无脑推介……投资人能不能兑付,和他们无关,由信托公司扛着,实在不行卖牌照,反正钱已经赚到。比如东北的一家信托、老中江信托等。

有部分离职的项目经理和信托公司之间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大致情况:项目经理引入的项目暴雷不能兑付,提前离职,信托公司刚兑了,扣着项目经理绩效不发,项目经理状告信托公司违法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判项目经理胜诉,判决原因是:信托公司风控部门审核过,且收取了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没有发生损失,刚不刚兑是信托公司自己的事。上述案例中,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收取信托报酬,就没有绩效一说,项目经理就不会引入高风险项目。

道德风险的产生,根源于人心,膨胀于体制的漏洞。只有把信托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道德风险。科学的方法是:信托报酬后端收取,信托报酬在最后一次分配本金时收取。投资人不兑付,信托公司就拿不到信托报酬。这样,信托公司不会胡乱发产品,项目经理不会恶意引入高风险产品,销售人员不会挑佣金高的卖。投资人发生亏损,一条线上的人等于白做了,这样就没有了道德风险。

当前,信托报酬后端收取实现不了,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前端收取信托报酬,如果信托产品违约,信托公司首先把信托报酬当本金向投资人先行分配,再从最后一笔追缴的回款里扣除(如有)。追缴不回来,信托报酬就没有了,这也能倒逼信托公司积极化解风险,而不是两手一摊事不关己。我管理费已收,你亏损和我有什么关系?

很多信托公司的朋友问我,信托展期后,投资人为什么那么喜欢上门维权?这就是原因。信托公司的终极目标是早日让项目结束,投资人是否亏损不是第一位;投资人的终极目标是全额兑付本息,越快越好。两者行动的出发点、利益不一样。

打破刚兑大势所趋,打破刚兑的前提是卖者尽责。投资人举证卖者不尽责极其困难,卖者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真的尽责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和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不帮投资人追回本息,不收信托报酬。信托公司如果没有敢于担当的自信和壮士断腕的决心,就做不到让投资人真正的信任。信托行业已满目疮痍、伤痕累累,让投资人重拾信心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今年11月,广东一家信托公司发公告,“为了表示追债决心,称没追回本金前,不收取任何信托报酬”,获得投资人的一致好评。信托公司真的尽责了,哪有那么多上门WQ,怎么会出现“部门总怒怼投资人:我已经忍你很久了”?

信托圈内人认为,信托产品爆雷后,除此了信托报酬外,提前扣划本金1%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也应当先垫付给投资人。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是获国务院同意在2014年设立的,并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 1%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

一般情况,信托公司和融资人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有约定,借款人知悉并认可需按照借款金额的 1%委托贷款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金额由贷款人直接从发放的贷款金额中扣除。即:募集100%本金,放款99%给融资人,剩余1%缴纳信保基金。还款时,融资人需按100%的本息还款。重点是,这不是砍头息哦。

据信托圈内人了解,这个1%也是计算在融资者的总成本里,如果没有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和投资人可以多获得1%的收益。换句话说,虽然信保基金是由融资者认购,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仍然是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承担。

信保基金的性质是行业互助资金。按信托圈内人对“互助”的理解,这个互助的前提应该是信托计划产生了收益,不能产生收益还怎么“互助”?。投资人认购的信托产品不能兑付,自身需要别人的“互助”,却还拿出1%互助别人。

融资人缴纳了1%信保基金,却欠投资人100%本金,而那1%的信保基金是因为投资人的100%本金才有的。如今100%本金不能兑付,那1%的信保基金已经收走了,是从100%本金里直接扣的……

所以,信托圈内人认为,在打破刚兑之后,如果信托产品不能兑付,首先应当把信托报酬和缴纳的信保基金当成本金先分配给投资人,追缴回来后再补上,兑付的顺序是:信托本金>信保基金>信托报酬>信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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