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益权质押 流程图(信托产品收益权质押是否存在灰色地带)

  相信大家都听过信托这个概念,信托的主体有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帮其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在信托中,有信托受益权,财产使用权、财产管理权和财产处分权。那么信托受益权是债权么?以下是火速法务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托受益权是债权么

  不完全是。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权利的一部分。

火速法务来说说信托受收益权的特征有哪些?

  二、信托受收益权的特征有哪些

  1、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

  2、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我国法律中关于信托设立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简单来说,信托受益权并不完全是债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于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其属于财产权,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以上就是火速法务小编整理的信托受益权是债权么的相关内容,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火速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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