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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二):

NFT相关行业自律文件汇总


作者: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律咨询方式见主页置顶)


目 录

一、《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

二、《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三、《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

四、《中国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公约》

五、《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

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七、《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公约业务规范》

八、《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


正 文

一、《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单位: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院、湖南省博物馆、安徽文交所、蚂蚁集团、京东、腾讯等机构

发布时间:2021.10.31

内容

一、赋能实体经济

数字文创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艺术品和商品。数字文创行业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致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弘扬民族文化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的数字化“焕活”,鼓励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三、促进行业发展

要坚守区块链技术服务数字文创产业发展初心,为数字文创作品确权及流转提供创新解决方案,让创作者的作品能更好触达市场,促进原创文化行业繁荣发展。

四、支持原创正版

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反对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创作品,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保护链上数字文创作品版权,保护创作者合理权益。

五、保证价值支撑

要确保数字文创作品价值有充分支撑充分挖掘基于区块链数字文创作品的民生类应用消费场景,使区块链技术让每一份热爱与众不同。

六、保护消费者权益

数字文创作品权益告知页面需充分告知数字文创作品的基本情况,明确买家可以获得的权利,并为用户提供投诉申诉入口,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

七、联盟链技术可控性

要坚持以联盟链技术为基础,实现区块链数字文创作品的不可拆分性、唯一性,确保在內容安全及流转机制上可管可控。

八、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确保数字文创作品內容安全、健康合法,引导用户合法、文明地使用数字文创作品平台和网络社区。

九、杜绝虚拟货币

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文创作品为噱头,实质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数字文创作品的发行和交易不得以虚拟货币结算。

十、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

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文创作品价格恶意炒作。除持牌机构外,坚决抵制通过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方式组织数字文创作品的交易,抵制通过份额拆分、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方式变相发行金融产品。

十一、防范洗钱风险

数字文创作品的发售主体和购买用户实行实名制,数字文创作品的发行、转让平台和提供支付结算的供应商应具备反洗钱和欺诈风险的监测管控能力,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和线索,履行法定义务、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二、《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发布单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18

内容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四、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上述活动打着“元宇宙”旗号,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请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三、《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

发布单位: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2.21

内容

元宇宙是下一代互联网,更是前沿数字科技与人类智慧的集成体。自2021年以来,我国元宇宙时代加速来临,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全面启航,引领数字经济转型升级。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对元宇宙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保障我国元宇宙产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政策精神,实践《元宇宙产业宣言》,我们提出以下产业自律公约:

坚持守正创新,提高合规意识。元宇宙创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导向,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业环境,推动我国元宇宙健康可持续发展。

抵制资本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元宇宙最重要的应用场景是产业场景,业务应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扎实推进元宇宙产业化和产业元宇宙化发展,合理阐述元宇宙发展前景,引导公众形成理性预期,坚决抵制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进行资本炒作,避免形成市场泡沫。

强化主体责任,远离非法模式。抵制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发行元宇宙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远离打着元宇宙游戏等旗号的新型骗局,警惕虚拟房地产等新型标的的投机炒作风险,避免不良信息在元宇宙项目中传播。上述行为可能涉及诈骗、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需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

坚定创新信心,参与产业合作。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是元宇宙发展的第一动力,应紧抓创新机遇,加快推动元宇宙核心技术研发,勇攀科技高峰,破解发展难题,加强与产学研用各方协同合作,探索新型技术创新模式。

履行社会责任,建设数字中国。元宇宙将开创全新的数字空间,探索企业与政府、社会深度协同治理元宇宙,积极传播元宇宙正能量,探寻绿色低碳建设模式,推动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构建数字空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中国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单位: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AITISA)、红洞数藏、灵境藏品、洞壹元典等

发布时间:2022.04.08

内容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标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文化、金融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合理公平和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开展主体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数字藏品行业旨在推进我国文化行业繁荣,利用创新手段传承经典,帮助传统文化在新时代转型,与现代文化有机结合,促进文化创新。

第四条:持续推进元宇宙产业各领域的技术的有效融合,实现应用层的多元化创新。

第五条:共同探索打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放生态合作关系,构建行业级版权、开源社区及数字藏品流转等基础设施体系。

第六条:推动并制定行业技术及业务标准,肃清行业各类乱象,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第七条:通过数字藏品赋能实体经济,探索并强化数字藏品实际的各类使用价值与社会效益。

第八条:强化用户思维,充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满足用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平台义务。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反洗钱手段,打击各类恶意炒作、破坏市场秩序的参与方。

第十条:积极与各主管部门沟通并传递行业发展新动态,共同探索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协调配合发展,强化社会责任观,不断创造更多社会效益。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约所有参与方均有权对其他参与方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NFT相关行业自律文件汇总

五、《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

发布单位: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4.14

内容

为了推动我国数字藏品产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积极响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共同对本机构委员单位提出六条规范要求:

坚持守正创新,弘扬民族文化。数字藏品企业应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充分发挥数字藏品有效确权、数字内容资产化、赋能创作者经济等方面的价值,着力把科技创新转化为数字文创产业的发展新动力。为数字文创作品确权及流转提供创新解决方案,让优秀文化作品能更好触达市场。积极赋能艺术创作,扩展文化边界,孵化国潮艺术,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产业协作,赋能实体经济。以数字藏品创新业态带动文化产业扩展边界,推动实体产业迭代升级。助力企业扩展业务场景,促进虚实相融、数字孪生,帮助企业加快步入元宇宙。助力实体企业盘活“品牌资产”,挖掘优秀企业文化深度内涵。

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目前数字藏品发展尚在早期阶段,多数数字藏品的价值标准尚不明确,有待形成共识。平台和发行企业应对数字藏品合理定价,避免过高定价,防止出现严重泡沫。合理设置发售模式,对转赠、内外部流转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从机制上避免无序炒作现象发生。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用户理性消费和收藏、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坚守合规底线,远离非法模式。坚守合规底线和行为红线,严格遵守信息技术、数据治理、隐私保护、业务监管、金融监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积极履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义务。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绝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为数字藏品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抵制变相代币发行融资(ICO)和虚拟币炒作等非法金融行为。不为用户购买数字藏品提供融资支持。

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用户权益。运用区块链技术充分保护数字藏品版权,切实保障创作者合理权益。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反对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平台企业需严格审核藏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并通过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产品公示、隐私政策声明等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数字藏品信息,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加强藏品审核,履行社会责任。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设置相关内容审核机制,对数字藏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导向的数字藏品坚决下架。支持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对文化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同时警惕借数字藏品发行侵占公共数据资源、破坏数据共享等行为。切实履行用户身份识别义务,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用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设置合理用户门槛,避免青少年沉迷和过度消费。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避免黑客盗取藏品,保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发布单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04.13

内容

近年来,我国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以下倡议:

一、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二、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我们郑重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公约业务规范》

发布单位: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

发布时间:2022.06.17

内容

第一条 数字文创产品的内容应当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场景应用、赋能实体经济的数字文创产品先行探索。

第二条 数字文创的相关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权属清晰。

第三条 数字文创产品应当明确其包含的各项法律权益,完成相关调查和论证,并具备有效登记证明。

第四条 开展数字文创业务,应当严格穿透审核数字文创产品底层资产之本质、权利之性质。禁止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或变相开展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开展NFT(非同质化代币)业务,对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活动进行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 数字文创产品应进行合理定价,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数字文创产品登记、备案、存证、展示、销售、赠与、转让、撤销等全过程应当形成审核、监控等管理机制。

第六条 探索建立数字文创从业机构准入机制,研究制定运营主体审核、认证、监督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业机构开展数字文创业务时:

(一)不得以数字文创名义违规变相开展NFT(非同质化代币)等风险业务;

(二)不得虚构数字文创产品底层标的,不得采用误导性方式展示产品内容,编造用户评价,虚构销售、转让、运营数据;

(三)不得为数字文创产品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份额拆分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四)不得渲染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不得采用操纵价格、恶意炒作、设置门槛等违规手段;

(五)不得以虚拟货币作为数字文创业务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第八条 通过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产品公示、隐私政策声明等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数字文创产品信息及消费权益内容,充分履行消费者告知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投诉申诉入口。

第九条 建立用户画像,设置合理准入门槛,防止青少年沉迷;持续进行消费者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谨防过度消费;抵制投机炒作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得在数字文创产品销售中提供金融杠杆。

第十条 切实履行用户实名认证制度,对用户身份资料及消费数据应妥善存储,建立反洗钱监测机制。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十一条 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八、《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

发布单位: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

发布时间:2022.06.30

内容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数字藏品内容应重点向用户传播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条 尊重和保护原创正版。数字藏品平台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对铸造、发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字藏品,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力度,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鼓励创作与发行高质量数字藏品。鼓励机构创作和发行高质量、高艺术水准的数字藏品,提高艺术性、创新性、独特性等表达,如不直接将文物的原始数据和3D模型作为数字藏品发售,需进行二次创作,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促进数字文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创造更多消费者价值。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数字藏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充分挖掘数字藏品的使用价值,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发行、销售数字藏品的平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六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确保数字藏品的不可拆分性、唯一性和底层链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验证性。

第七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坚持实名制。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防范欺诈、反洗钱等不法行为,并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数字藏品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能力建设,鼓励创新,打击和惩戒侵权行为。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坚决抵制和防范金融化,不变相发行交易任何金融或类金融产品。不在区块链技术底层锚定的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或类金融产品等,坚决抵制炒作行为。

第十条 防范集中交易风险,不变相违规设立集中交易场所。包括不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等。

第十一条 仅支持法定货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不以其他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或代币形式进行计价和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倡导理性消费,防范恶意投机炒作。鼓励消费者理性看待数字藏品价值,抵制引诱和煽动用户非理性购买,通过交互页面等加强用户风险提示,坚决抵制并防范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价格恶意炒作。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发动各方力量,推动行业发展。协会加强对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调研与指导,推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导,总结并推广优秀案例与模式。

第十四条 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规范、完善行业发展。对于影响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和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协会组织专家智库力量,加强调研指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规范行业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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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律师专业领域:

1. 区块链业务领域:专注于虚拟货币发币、挖矿及交易,虚拟货币合约、期权交易,NFT数字资产,区块链游戏、元宇宙游戏等涉诈骗、传销、非法经营、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

2. 金融业务领域:专注于私募基金、支付结算、外汇期货、“地下钱庄”、“套路贷”以及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诈骗、传销、洗钱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业务合规。

3. 网络传销业务领域:擅长化妆品、保健品等“新零售”电商平台,网络兼职平台涉嫌传销犯罪、传销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辩护及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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