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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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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判处协助犯罪分子将电信诈骗所得款项转账、洗白的黄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绥江:转账黑金乐此不疲,电诈帮凶锒铛入狱!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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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中旬,郭某(另案,上线犯罪分子)邀请被告人杨某进行“资金分流”的业务合作,要求杨某帮其“走走账”,每转账成功一笔钱,给予杨某转账金额1.5%的报酬。杨某应允,邀请其男友黄某共同参与。工作内容为协调、收集银行卡账户基本信息(姓名、开户行、卡号等)提供给上线郭某等人;上线再逐层上报用于电信诈骗收款,待这些银行卡有资金入账后,杨某、黄某立即通知卡主人将款充值到该卡对应绑定的微信账号中,再根据上线人员郭某等人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安排卡主人把充值到微信账户的资金通过二维码转账出去,然后将转款成功的截图发给上线郭某等人,上线人员就会根据转款成功的情况给予适当报酬。

为收集银行卡号,杨某组织了其姐杨某某,朋友周某、陈某提供卡号一同参与;黄某组织了其公司的员工叶某、张某一同参与,让他们能办多少卡就办多少卡。

转账几笔后,杨某也怀疑资金来源,郭某告知其是境外“合法”赌博的赌资,后来由于提供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杨某、黄某等人已经确认转账的资金是电信诈骗所得。但利欲熏心的二人仍然继续实施了大量协助转款行为,直到畏罪停手。但没过多久即案发,参与转款人员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从事转账活动1个月以来,黄某、杨某、陈某、杨某某、周某分别至少协助收取并转账电信诈骗款140万元、76万余元、110万元、49万元、28万元。

五名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掩饰、隐瞒犯所得情节严重,绥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五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分别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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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五)项: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十一条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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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来路不明的资金,不管是赌资、电信诈骗所得或是其他款项,不要随意帮他人转账,否则就有可能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也不要心存侥幸,妄想以自己主观对款项来源“不知情”对抗司法机关,因为司法机关认定“明知”,除了转账记录、银行卡等证据外,还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行为人妄想以“不知情”来推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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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还存在一些职业转账犯罪团伙,打着“资金分流”“跑分”等名义通过熟人或网络招募人员从事转账犯罪行为,对于有求职需求的群众,可千万擦亮眼睛仔细辨识,切勿落入陷阱沦为帮凶,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法院对于这类行为将予以重拳打击,决不手软!



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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