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 乌龙?股指期货 乌龙指

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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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事实证明,放开股指期货,A股就大跌。股指期货到底有哪些积极意义呢?
  2.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3. 沪深300股指期货IF1909合约,疑似又出现乌龙指,你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失误吗?
  4. 说说你认识的优秀期货交易员?

事实证明,放开股指期货,A股就大跌。股指期货到底有哪些积极意义呢?

积极的意义不是很明显吗?不放开的下跌中,只有一小部分资金能赚钱,赚的也没有想象的多,放开后,更多的资金能在下跌中赚钱了,更有利于大资金些,人家都快被憋疯了,还不赶紧趁放开做一波解解馋?

至于有些人拿欧美的股指期货来对比我大A说事,这一点都不稀奇,只是,有很好的可比性吗?在大A发生的那些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在人家那里也能低成本的处罚就了事了吗?

这时,又会拿我们是新兴市场,各种法规制度还不完善来为之开脱,既如此,又为什么非学人家的什么股指期货呢?它既是那么的无辜,又为何要在那场所谓的股灾中打残呢?

其实,我们至少要清楚,股市,就是一个利益场所,方方面面都想在这里面攫取自己的利益,ZF也得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不是?那可是一个能量极大的群体。

举个例子,在中央明确提出房住不炒的政策下,还有那么多的砖家叫兽为高房价站台并鼓与呼,再想想,为股指期货放开叫好者,也就可见怪不怪了。

我大A设立之初,就并不是为我等小散资产增值服务的,这点,对于被割了一茬又一茬的韭韭们,得明白。输点钱,就当小赌怡情好了,也别说那些什么为国接盘的漂亮话了,人家在心里笑话我们呢。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内幕信息是指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判定最为关键的是确定某项期货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到内幕信息,同时交易行为当事人或决策主体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与抗辩焦点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例如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主要是按期货内幕交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的巨额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华为前副总裁李一男内幕交易案审理中抗辩理由是自己从未未获取内幕信息,也未暗示妹妹买入华中数控股票。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起诉方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家检察机关,由于法律赋予赋予两者特殊的调查手段来寻找期货交易行为当事人或决策主体与期货内幕信息源之间联系的证据,一旦证据确定就可以依据两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案件适用推定原则,推定相关交易行为源于获知了内幕信息。对于侵权责任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内幕交易案中是指内幕交易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行为对其他民事主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事主体无法实施相关调查或举证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对内幕交易行为确定后,民事主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关联关系,例如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处罚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其中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而驳回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附:期货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刑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4.《民事诉讼法》及高院解释对内幕交易案件审理的法院管辖权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5.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浩明、杨赤忠等5名责任人)

〔2013〕59号

当事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徐浩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总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

杨赤忠,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沈诗光,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

杨剑波,男,1977年6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光大证券、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

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一、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13年8月16日13时,光大证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说明、询问笔录、公告、会议纪要、相关鉴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光大证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符合业内操作惯例。

其二,本案系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事件发生时,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更无从判断下午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定相关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不足。

其三,证监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计算错误。

其四,即使证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处以5倍罚款。

除上述申辩理由外,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提出,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申辩意见。杨赤忠提出,2013年8月16日中午的会议,只是一个碰头会,不是班子成员会,也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决策会议,对于对冲方案,其本人不是提出者、决策者和实施者。沈诗光提出,作为办公室主任,只是向总裁徐浩明汇报情况,没有参与讨论相关问题,没有参与决策,只是根据指示做好资金调拨及拆借,其不是光大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被列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剑波提出,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会议决策,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

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虽然《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列举的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或与政策相关的信息,但同时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综合考虑了交易金额,税费,内幕信息的影响时间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本案4名责任人员召开公司层面的决策会议决定先交易后披露,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

二、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三、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四、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五、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1日

6.上海二中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民事索赔案件判决的报道

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一审宣判

新华网上海9月30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0日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据此,上海二中院对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沪深300股指期货IF1909合约,疑似又出现乌龙指,你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失误吗?

4月8日的沪深300股指期货IF1909合约,出现了一个很长的下影线,其走势如下:

最低点跌到了3657.8,接近跌停点位。事后,经过查阅后发现,在那一瞬间,在点位3877.2上,成交了102手的单子。如下图:

这跟一分钟K线总成交202手,在最低价位上成交了102手。

从这个图形上,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在那一瞬间,某个IF1909的多头持仓,采用了市价的下单方式,然后直接平仓所导致的。

因为,持仓量在那一瞬间发生了明显的减少,而价格处于下行,因此,是多头主动平仓所导致的,而价格不受控制的往下掉,是因为这个平仓的人,采用了市价的下单方式。所谓的市价下单,指的就是以涨跌停价格下单,这里很明显,这个交易采用的是,以跌停的价格卖出,因此,在那一瞬间,只要有挂单买入的对手盘,在这个价位之内的,统统会成交。所以,才导致了价格在一瞬间只有落地式的下滑。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交易员下错了单子,输入错了价格,本来他想以4200,结果看错了合约或者其他之类的输入成了3600之类的。

当然,也不排除是某程序化交易出现了某些算法的错误,或许他设置错了委托的价格,本来应该对价或者超价,结果弄成了市价等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其实原因也很明显,股指期货的流动性现在不好,尤其是IF1909还不是主力合约,其持仓总单边仅14000,连3万都不到,因此,如果你平仓的量很大的话,很容易就产生这种滑点问题。

想要避免的话,不要用市价平仓,输入价位下单的话,主要输入正确就可以了。

据统计,假设正常交易的成交价为4025点,每手亏损了(4025-3877.2)×300=44340元,这102手浮亏约452万元。

这也算一笔不小的“学费”。

说说你认识的优秀期货交易员?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接触过很多的交易员,能够谈上优秀的,其实并不多。判定一个交易员是不是优秀,看他目前一个阶段的成绩没什么意义。得从两个维度来看:他的交易理念和一段较长时间的资金曲线。

1

农民出身,13年某期货公司的实盘大赛亚军,在黑龙江的一个县城里,家里世代经营大豆贸易,期货交易20年。

他没什么学历,但是交易类的书籍都看过。他不懂什么高大上的金融词汇,但是具体行动力比大多数人都要强很多。

一个典型的野生交易员。风格满仓趋势跟踪,我曾经问他为什么,他说:满仓自带资金管理。亏损的时候开仓少,盈利的时候开仓多。赢冲输缩。

道理很简单,但是能够真正驾驭的并不多,他的止损止盈开仓平仓完全有一套自己的规则,开盘期间雷打不动的坐在电脑前面,执行力极强。

而且实际上,他仅是账户满仓而已,后备金没有放到账户里,2010-2013年盈利超过千万,当然跟很多大户相比不算什么,但是对于一个连EXCEL都用不好,对电脑都不太熟悉的人来说,能把交易做到这一步,我认为他非常优秀。

2

一个朋友,10年入市研究基本面。跑产地,做调研,研究了三年,基本面专业研究能力越来越高,可就在某一天,他强势脱离,跟我说,放弃研究基本面。

然后开始研究技术分析,指标画图形态,也是开始疯狂专研,他的学习能力很强,洞察力也很强,那段时间,他的办公桌子上全是打印出来的图。我去他朋友圈里找到了一张:

他很专注,干什么一定要深度研究,他把市场上各种理论都深入研究了一遍,最后他说:这些都不行…差了点什么。

后来一段时间,他打包行李去了郑州,一待就是2年多,去专研短线交易。

再后来,他回来了,带着一套融合了自己所有经历和理念的交易系统。因为深刻的了解每一个环节,他的执行果断而坚定,止损止盈就跟喝水一样简单。看一眼盘面就知道该如何操作。

他的交易生涯才刚刚起步,但是我认为,他很优秀。

3

我最近发现了很多头条上的读者也很优秀。

很简单,交易这行,你得谦虚。为什么要谦虚?因为走势不确定性太大了,稳定盈利何其艰难?顶级的交易员也只敢说自己,大概率可以在某个周期内实现盈利。我去过很多期货类私募机构,他们的墙上都是4个大字,如履薄冰。

为什么要如履薄冰?因为一个粗心大意就要被干死。

谦虚在交易中是一个优秀的特质,因为我们要承认自己无法掌控市场,我们要承认我们无法掌控未来的不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弱水三千,只取一瓢,才能够在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

祝各位交易员们越来越优秀,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点赞支持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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