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天津二中院管辖哪几个区法院]

【案例来源】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12号 天津二中院(2017)津02民初225号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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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委的指示精神,经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人大的批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0个审判业务庭、6个综合行政部门和2个派出机构。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和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审判辖区之内。审判辖区总面积约为435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440万人。

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宁殿方,国家一级高级法官,从1995年12月建院时任职至今。

【本探讨的三个问题】

1、抵销条件何时成就?

主动债权、被动债权到期。

2、是否行使了、何时行使了抵销权?

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

3、抵销的法律效果如何?

互负的债务抵销(注意抵消顺序)。

【案例来源】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12号

天津二中院(2017)津02民初225号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其效力就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即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7月20日,故应当认定本案中双方互负的债务于该日起抵销。天资公司对九鼎公司享有的8296517.52元,先用于抵销其对九鼎公司负有的5000万元债务中的利息,然后再用于抵本金。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

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公司)

一审:九鼎公司与天资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九鼎公司委托天资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东达神州(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年利息23%。贷款期限为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协议签订当日,九鼎公司分三次将5000万汇入天资公司账户,天资公司出具了收据。同时天资公司通过民生银行天津支行将款项发放到东达公司。后,该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5年6月9日。展期期间,天资公司与民生银行以及东达公司均签订了《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间,东达公司所支付的利息九鼎公司均通过天资公司收到。2015年6月2日,东达公司通过民生银行将上述款项5000万归还天资公司,但天资公司未归还九鼎公司。

2015年12月31日,天资公司欠九鼎公司5000万,九鼎公司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双方均在该函件上盖章。该函件上亦写明:“本函件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九鼎公司诉请:1、判令天资公司归还所欠九鼎公司款项本金5000万,并自2015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息23%向九鼎公司支付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天资公司承担。

天资公司答辩:1、对利息主张不认可;2、九鼎公司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要求抵销。

【一审判决】

一、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二、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以5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3%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再审判决】:

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所负的8296517.52元到期债务,于2017年7月20日与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5000万元债务及其利息相互抵销,抵销顺序为:先用于抵销5000万元债务对应的利息,再用于抵销本金。

【争议焦点】

关于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负有的8296517.52元债务能否抵销及其法律效果问题。

【判决书论述】

关于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负有的8296517.52元债务能否抵销及其法律效果问题,该问题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负有的8296517.52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何时到期;二是天资公司是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了抵销权;三是抵销的法律效果如何。

一、关于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负有的8296517.52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何时到期问题。《企业询证函》《专项审核报告》等证据表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九鼎公司尚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但本案中,双方存在长期的资金与业务往来关系,而《企业询证函》的目的“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因此,尽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九鼎公司尚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债务,但并不能据此表明该笔债务已于该日到期。鉴于双方并未就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述文章内容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其履行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届满。2017年7月20日,天资公司发出的《债务抵销通知书》到达九鼎公司,该通知中上述文章内容就是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表明天资公司有要求九鼎公司履行该笔债务的意思,故抵销通知到达之时,同时也是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据此,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负有的8296517.52元债务已于2017年7月20日到期。

二、关于通知公司是否行使以及何时抵销权问题。抵销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通过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天资公司先是于诉讼前向九鼎公司发送抵销通知,后又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抗辩,尽管其在提出反诉后又撤诉,但在其并未明示撤回抵销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已经行使了抵销权。九鼎公司关于天资公司撤回反诉即表示放弃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其效力就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即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7月20日,故应当认定本案中双方互负的债务于该日起抵销。

三、关于抵销的法律效果问题。天资公司据以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对九鼎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上述文章内容就是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即天资公司对九鼎公司享有的8296517.52元,先用于抵销其对九鼎公司负有的5000万元债务中的利息,然后再用于抵本金。天资公司上述文章内容就是8296517.52元先用于抵销5000万元本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第43条进一步明确,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本文案例是有利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希望对律师实务起到帮助。

属于非法集资。

天津二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7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42件,集资诈骗罪25件,涉案集资参与人近20万人,涉案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458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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