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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先后投资20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后因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关闭无法提现,造成黄某某重大损失,黄某某遂将向其推介虚拟货币的朱某某诉至茂南法院。近日,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黄某某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案件」茂南男子投资虚拟货币被骗20万元 法院判决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2018年11月30日,黄某某与朱某某认识并互加微信。之后经朱某某推荐介绍,黄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三次将共计202000元汇款至朱某某的银行账户,委托朱某某投资购买虚拟货币。

朱某某收到黄某某的款项后,除将其中的62129.68元在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帮黄某某购买虚拟货币外,还将139870.32元转账给黄某某的侄子帮忙购买虚拟货币给黄某某。后因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关闭,黄某某购入的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变现。黄某某要求朱某某返还投资款项遭拒,便将朱某某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向其返还投资款202000元及相应利息。

茂南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据此可知,黄某某在明知道朱某某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活动时,仍然投入资金委托朱某某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黄某某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代售代币票卷,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广大市民应理性进行投资,防范掉进虚拟货币投资的非法活动陷阱,以免造成损失。

来源:于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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