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设立流程(慈善信托设立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慈善信托的决策模式有明确要求或进行严格的限制,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视实际决策目的与预期达到的决策效果,在慈善信托合同中对决策方式进行灵活约定。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决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慈善信托内部组建决策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该决策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灵活设置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与表决方式,保障多方参与决策活动,从而体现科学、民主的决策意志。

慈善信托的决策模式都有哪些?

就决策委员会的成员设置而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考虑向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参与决策。同时,由于慈善信托的决策事项涉及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与慈善项目的管理与选择,而该等事项往往由具备相关领域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决策方能体现决策的科学性,因此,若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具备相关领域的经验(尤其是在单一受托模式下),实践中往往会聘请第三方机构的专家人员(如外部财务顾问,或慈善组织的专家等)共同参与决策。以某教育慈善信托为例,该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且委托人与受托人都不具备慈善项目管理相关经验,故该慈善信托聘请了5名具备慈善领域经验的社会贤达加入决策委员会,共同参与慈善项目管理的相关决策。

就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的设置而言,可视事项的重要性设置建议提出方式、表决通过比例等等,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视委托人对决策事项的特殊要求是否授予其一票否决权、提案权等


2.由委托人对受托人直接下达决策指令

在该决策模式下,委托人对事先约定的由其全权决定的特定事项,直接向受托人下达指令。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建议,但无最终决定权。以某艺术教育类信托为例,在对如何运用信托财产进行决策时,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置信托财产。该决策模式体现出委托人在特定决策事项中较强的掌控意愿,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其劣势在于,无法在决策中引入专业人士以促成科学的决策效果,也易出现委托人就相关事项独断处理的情况发生。为改善这一情况,实践中会赋予受托人建议权,或聘请外部专家顾问提供决策意见。


3.由受托人进行自主决策

在该决策模式下,委托人将特定事项的决策权全权交予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对于特定事项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受托人的行事原则虽然受到信托合同的约束(如委托人限定的范围、信托目的等),但是在该决策模式下,其处理事务、管理财产却是遵从于其本身的独立意志。以某环保类慈善基金(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为例,委托人将慈善活动相关具体事项的决策权全部交给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建立内部的终审委员会对慈善信托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决策。同时,委托人有权向慈善组织了解慈善活动的开展情况。

恰当地运用此种决策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受托人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委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事项的决策权交予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该委员会通常由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对投资相关的决策事项有较为专业的判断力。当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时,委托人可以将慈善活动管理相关事项的决策权交予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下设理事会或慈善信托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常由在慈善领域由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对慈善项目管理相关的决策事项亦能够做出较为专业的决策。


4.由另行聘请的第三方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决策

该决策模式常见于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中。原因是,慈善信托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保障慈善目的的实现。而作为单一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仅凭自身的经验与专业能力不足以完全保障前述两个主要目的项下所有事项的专业决策。因此,委托人或单一受托人需要另行聘请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经验的机构负责相关决策。以某环保类慈善基金(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为例,慈善组织按委托人的意愿依法委托了专业金融机构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从而保障了相关决策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慈善信托并无固定的决策模式,随着慈善信托的日益发展与决策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各种创新的决策模式层出不穷。在设计决策模式时,需要同时考虑决策目的和参与决策人员的专业度,尽量保证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该领域的决策工作,方能体现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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