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社保(2017年社保单位缴纳比例)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主要是讨论劳动者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时效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诉讼时效”是否也适用于补缴五险一金的问题?是不是劳动者从公司离职超过一年,就无法再找原公司补缴的社保、公积金?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虽然只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庭审,但是诉讼的结果却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以案说法——员工离职后,还能不能要求公司补缴五险一金?

【案情起因】

余某在2012年7月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份,从该公司离职,余某在职期间,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但是并没有缴纳公积金,对此余某也没有过多在意。

2019年1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余某了解到“公司不缴社保公积金,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余某才开始关注自己的五险一金问题,余某发现,原单位在给自己缴纳社保时,确实存在社保基数差的问题,而且也没有按照规定,给自己缴纳公积金。

随后,余某通过了解,就向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和公积金中心申请,要求补缴社保基数差,和补缴公积金。

【案件发展】

社保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核实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公司进行补缴。

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不认可这个结果,认为余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经两年有余,已经过了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随后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但是,并没有得到公司想要的结果。

【案件争议及审判结果】

之后,公司对社保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发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为余某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决定,余某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

庭审争议点:公司认为“五险一金”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并遵循“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先阐述两个概念:公法和私法,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分类的方法。

公法:主要是处理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是处理普通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

公司不按法律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所欠费用是属于国家机关的,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公司追缴欠费,应当适用“公法”的相关规定。

而劳动法属于“私法”,公司将劳动法中“1年诉讼时效”的条款,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中,显然是于法不合的。

因此,劳动者投诉公司,要求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五险一金”,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PS:虽然补缴“五险一金”没有时效限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就无法补缴了。

以案说法——员工离职后,还能不能要求公司补缴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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