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和象征货币

让我们做出如下假定:首先,世界上只有法国、西班牙和荷兰这三个国家,西班牙有一批人欠法国十万马克白银的债务,而法国有一批人在西班牙欠十一万马克白银的债,现在,两方面的债务人都想收回资金以解决某个问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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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为什么要使用货币

没有用来交换的商品的民族——比如蛮族——以及可交换商品特别少的开化民族,交易方式只能是以物易物。因此,摩尔人的商队与非洲中心一带的通布图交换黄金,带上食盐即可,货币纯属多余。摩尔人与黑人的交易这样的:摩尔人出具一堆食盐,黑人出具一堆金粉,然后,或者金粉或者食盐,多取少补,达到双方都满意为止。

货币是大宗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因为照旧以物易物的话就只能增加非常大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可由于货币的使用而避免,因为金属更便于携带。

与他国互相补充国内货物空缺,是每个国家都需要的。在这种贸易中,有一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就是甲国大量需要乙国的商品,很少需要丙国的商品,而反过来,乙国只需要甲国少量商品,丙国却大量有求于甲国。这就产生了商品的入超,即购入多于售出。可是,各国都有货币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购入多于售出的部分,用货币支付即可。交易如果以货币方式进行,需求最大的那个国家有多大的支付能力,交易额就有多大;如果是以货易货,如果交易额超过最小需求国家的交换能力,交易就无法完成,因此必须以它的交换能力为准。这就是两种交易方式的区别。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货币这个价值符号,代表一切商品的价值。由于经久耐用、难以损坏和多次分割的便利,金属成了惯用的价值符号,而便于携带的要求又选中了贵金属。金属很容易使货币表现为同样的成色,因此把它作为共同的计价手段,是相当合适的选择。为了让自己货币的形状和重量既符合标准又独具特色,各国的金属货币都有专属的标识。

就货币而言,雅典人不用金属而用公牛,罗马人则使用绵羊。要让两头公牛毫无差别,这是不可能的,换成两枚金属钱币却能够做到。

白银这个价值符号代表商品,纸币这个符号代表白银;纸币要完全取代白银而产生同等效用,除非含有足够的贵金属。

白银作为一种符号代表各种物品,每种物品反过来作为符号代表白银,也是完全可以的。在一个繁荣昌盛的国家,白银与任何物品的关系一定是这样的:两者可以互相代表,即价值相等,因而在这个国家内使用哪一种都是可以的。出现这种情形的国家,一般只可能是拥有平和政体的国家,但也不尽然。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如果债务人不遵从天经地义地还债,法律保护它,那么,属于他的物品就不代表白银或黄金。在专制政体下,物品不可能代表白银,因为严酷的政治和对政治的极度不信任,使得所有人掘地三尺深埋白银。换句话说,物品一般不能反过来代表那些代表它们的符号,如果出现那种情况就是一个奇迹。

物品能够代表白银,这是其本身性质决定的。有时候,物品甚至能够取代白银作为货币的地位,这有赖于立法者巧妙的操作。在偿还债务这方面,独裁者恺撒允许债务人使用内战以前的价格。提比略准许任何想要获得白银的人从国库里提取,不过,用以抵押的地产的价值,须是提取白银价值的两倍。恺撒在位期间,允许一切债务都用地产偿还,其实地产已经成为一种货币。在提比略执政期间,允许使用一万小银币的地产时价值折半。

按照英国大宪章规定,英国出现了一种所有个人财产均可代表白银的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地产或收入的扣留权,在债务人的动产或个人物品足以并自愿用来抵押债款时必须解除。

德意志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用白银来补偿他得罪的某个人,也可以用白银代替自己犯罪应受的刑罚;由于国内缺少白银,白银的这一作用,还可以用商品或牲畜代替。类似规定也出现在撒克逊人的法律中,不同的是,它根据当事人的贫富程度来确定应该用多少数额补偿过失或替罪。法律先要公布货币与牲畜用于替换的比值:一头一岁的公牛,或者一只母亲加它的一只幼崽,价值两个小金币,可代替等值钱币一枚。就这样,这些物品可以被这些民族用作货币,因为货币也已经变成了牲畜、商品或货物。

货币既是物品的符号又是白银的符号,也有代表白银的用处。这一点还会出现在我后面讨论兑换的那一节中。

第三节 虚拟的货币

货币分为真实的和虚拟的两种。虚拟货币几乎是每个文明的民族所使用的货币,而且是从真实货币转变过来的。他们最初的真实货币是一种金属,有一定的重量和纯度。后来,每一枚货币在标称不变的情况下金属含量减少了一些,原因或者是人们道德滑坡,或者是实际的需要。以一锂为例,这种银币应该含白银一利弗尔,可是在只含半利弗尔白银时仍称为一锂;从前的一苏含白银二十分之一利弗尔,如今的一苏,白银含量已经不足二十分之一利弗尔。如此一来,锂和苏作为一种货币就是虚拟的了,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其他的货币。照此下去,锂会越来越成为虚拟的,因为其实际含银量将远少于一利弗尔。甚至终会有一天发生锂和苏作为货币变成完全虚拟的,就是说,实际价值为一锂或一苏的货币,再也没有铸造的实际需要。然而情况可能是这样,一枚货币是多少锂或多少苏,全凭人们高兴,想是多少就是多少。以后还会发生这种随便改动货币标称的事情,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称呼,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动,难的只是改变一件物品。

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它希望发展贸易,就需要制定这样一项法律:只允许真实货币流通,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把真实货币变成虚拟货币。这项法律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最不应该改变的,是适用于一切物品的计价手段。

贸易是事物的交换,故而事物的性质决定贸易本身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性上面加上另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很坏的做法。

第四节 黄金和白银的数量

整个世界如果由文明民族掌管,将获得越来越多的金银,这些矿藏可能产自本民族,也可能产自其他国家。世界逐渐由蛮族掌控时,所拥有的黄金、白银将越来越少。关于金属越来越稀缺这种变化,一个人尽皆知的例子发生在哥特人和汪达尔人与撒拉逊人和鞑靼人从两侧全力入侵的时候。

第五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欧洲的航运业由于白银中转站的地位而得到发展,因为美洲开采出来的白银在运到东方前,先要运到欧洲。白银作为欧洲的一宗商品,先通过交易从美洲获得,又通过贸易被送到印度。黄金、白银用作商品和用作价值符号的情况完全不同,用作商品时当然是多多益善;储量少是金银用作价值符号的基础,它们作为价值符号的地位,将因其数量大增而下降。

黄铜与白银在第一次布匿战争前的比率是960﹕1,在今天则是73.5﹕1。白银作为价值符号的作用若要更好地发挥出来,需要这个比率始终保持当年的水平。

第六节 为什么西印度的发现使利率下降了一半

在征服西印度之后,西班牙的利率从原先的百分之十变成百分之五。这个下降是印加·加尔西拉索告诉我们的,也是自然要发生的。在欧洲,需要白银的人数由于欧洲突然吸收了大量白银而锐减,结果是各种物品的涨价和白银的跌价,以及破坏了原有比例和债务关系。对于约翰·劳体制,也就是除了纸币一切物品都很值钱的情况,人们记忆犹新。对富有的人来说,降低利率,也就是降低自己商品的价格和租金,是西印度被征服之后不得不做出的决定。

欧洲的白银数量就是从那时开始逐年增加的,并导致了借贷利率不可恢复的改变。况且,私人借贷的利率还受到某些国家放贷的影响,这些国家用它们通过贸易积累的国有资金放贷,利率特别低。此外,资金在国与国之间的流通,由于有了汇兑而变得极其方便,各个资金富有的地方可以快速为某个资金不足的地方汇钱。

第七节 价值符号变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物价

商品和物品的价格,用货币来表示。怎样确定这个价格,即怎样确定表示每种商品所需白银的分量呢?

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而言,每件商品必定与一部分黄金和白银相当。全部的商品与全部的金银相等,部分商品与部分金银相等。假设只有或者只能买卖一件商品,它就与全部金银相等;再假设把这件商品分割成多份,就像我们分割金银那样,那么,分割出来的一份商品就等于一份金银,这分量如果占这件商品的一半、十分之一、百分这一、千分之一,则等于相应份额的金银。然而,商品的价格不是这么确定的。虽然所有物品以及金属或货币,都可以组成一个人的财产,但并不是全部用来买卖的,因此,要确定一件商品的价格,既要考虑到进入贸易的全部货物和全部金属或货币(即价值符号),也要考虑作为财产的全部货物和全部金属或货币。货物价格由全部货物和全部价值符号来决定,这是根本的原则,因为即便有的货物或价值符号今天没有用来买卖,明天也有可能。

因此,君主或官员用来确定商品价值那种命令,比如规定今天的1﹕10等于过去的1﹕20,就不能再发布出来。尤里安下达降低商品价格的命令,导致了安条克那场悲惨的饥荒。

第八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非洲沿岸的黑人有一种价值符号,它完全是虚拟的,根本不是货币。黑人们确定虚拟价值符号时,以他们对物品性能高低的估量为基础,而这种估量的依据是他们需要这种商品的程度。说一种商品的价值是三马库塔、六马库塔或十马库塔,完全等于直接说它的性能水平是三、六或十。他们根本没有货币,或者这种商品以另一种商品为货币,因为他们确定物品价格的方法,是比较手里的物品。

现在,我们不妨沿用一下这种估价方法,并结合我们自己的定价方法。假定全世界商品的价值是一定数量的马库塔,并把全世界的白银分割成相等数量的份数,那么,一份白银就是一种价值符号,代表着一马库塔。把全世界想象成一个与其他国家隔绝的国家,也是同样的道理。

在这个国家,马库塔所代表的白银数量,随着实际白银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白银增加一倍,它也增加一倍。但前提是马库塔的数量没有变化,如果同样翻了一倍,则维持与白银的原有比率。

发现西印度之后,欧洲的金银如果从一增加为二十,商品的价格也应该从一提高到二十。但是,还有一个方面需要考虑,就是商品本身的数量,它如果增加了一倍,就会使商品价格减半。结合金银翻了十二倍的影响,商品价格的综合变化是变成原来的十倍。

商品或货物的数量,随着贸易的增长而增长。促进贸易增长的因素有白银的不断注入和新的交通——开辟新大陆和新海洋的结果。

第九节 黄金和白银的相对不足

有时候,黄金或白银自己确实会储量充足或过少,还有的时候,黄金会相对白银充足或过少,即两者的比例出现了失调。

这些不会损坏的价值符号深受不愿花钱的小气鬼偏爱。他们既收藏黄金,也收藏白银,不过更偏好黄金,因为黄金比白银占的空间更小,因而更容易藏好。没错,小气的人害怕自己的东西丢失。事实上,每个人都愿意收藏黄金。白银相对黄金的充足,就是这样形成的。不过,黄金还会重新出现的,因为白银总有变得稀缺的一天,到那个时候,黄金藏匿者只好再拿出黄金来。

这就形成了“白银多黄金少,白银少黄金出”的规律。感受了这个规律,再感受真正的稀缺和充足之间的不同,就不是什么难事。下面我将要详细说说这种差别。

第十节 汇率

我们所说的汇率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各国之间存在货币相对充足或不足的情况。

汇率所确定的,是货币的即时价格。

白银这种金属有两种价值:一种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另一种则是它作为其他商品之符号的价值。如果只作为一种商品,当然表明白银的价值大打折扣。

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白银用作金属即商品,另外一定数量当作货币使用。这个比例需要由君王来确定。君王还要确定一个比率,该比率是各种可用作货币的金属的量的比。还要确定这些货币的重量、成色及其虚拟价值。虚拟价值我已经在前面说过了。可以通过法律来确定上述四种关系中的货币价值,因此我称它们为人为价值。

每个国家的货币除了在国内的相对价值,与其他国家的货币相比时,还会产生另一个相对价值。这个相对价值由汇率来确定。在很大程度上说,人为价值是汇率确定这个相对价值的决定因素。影响货币的(国际)相对价值的因素数不胜数,而且该相对价值不断变化,因此,它就不能由君王的命令确定了,而是由商人来确定,而商人们的估算必须是最全面的。

在确定自己货币相对价值时,各国在很大程度上视白银占有最多的国家而定。假设其他国家的白银占有量加起来才与这个国家相等,它们就必须拿自己的白银与之对比。这种实际进行的对比,相当于这些国家之间互相进行对比。

现在,荷兰占有着世界上最大份额的白银,我们对汇率的考察,就要从与荷兰有关的汇率开始。

盾是荷兰货币的名称,一盾的价值与二十苏、四十个半苏或四十个格罗升相等。现假定荷兰没有盾,只有格罗升,一个人拥有一千盾也就是拥有四千格罗升。如此假定是为了方便下面的思考。我们必须先知道其他国家的货币值多少格罗升才能拿来与荷兰货币兑换,比如法国的流通货币埃居,一埃居值三锂,但我们必须知道它值多少格罗升。汇率1﹕54就是说,一埃居等于五十四格罗升,1﹕60就是说一埃居等于六十格罗升。如果一埃居与荷兰货币——格罗升——的汇率大于1﹕60,就说明白银在法国比较稀缺,相反,小于这个比率则说明白银在法国相当充足。

要注意,造成兑换率变化的充足和不足并不是真实的,而是相对的。比如,如果法国需要在荷兰投入较多资金,而荷兰没有相反的需要,这就意味着,法国不怎么缺白银,但荷兰的白银似乎明显紧缺。法国、荷兰的情况反过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假设法国与荷兰的汇率是1﹕54,那么,法国需要从口袋里取出一埃居,荷兰取出五十四格罗升来兑换,这样两地才能合并为一个城市(假设有这个需要)。然而,想要用五十四格罗升换三锂的人,必须用汇票的形式,当然,这张汇票的面值是五十四格罗升。汇票的必要性是因为巴黎与阿姆斯特丹不相邻。于是,这就不再是五十四格罗升的问题了,那张五十四格罗升的汇票成了关键。白银是充足还是匮乏,要看这三锂需要兑换者带来法国的价值五十四格罗升的汇票多,还是要运到荷兰的埃居多。前者多、后者少则肯定说明白银在法国少而在荷兰多;此时两国之间的汇率呈上升形势,荷兰人要给更多的格罗升,才能完成埃居的兑换。反过来也是这个道理。

由此可见,货币的兑换,需要即时结算每个环节上的收入或支出。如果一个人欠债,他把白银兑换成货币,并没有还上债务;同样道理,一个债务国所欠的债,也不是它所兑换来的货币能够还上的。

让我们做出如下假定:首先,世界上只有法国、西班牙和荷兰这三个国家,西班牙有一批人欠法国十万马克白银的债务,而法国有一批人在西班牙欠十一万马克白银的债,现在,两方面的债务人都想收回资金以解决某个问题,请问,相关兑换应该如何办理?法国人在西班牙的欠款比西班牙人在法国的欠款多一万马克,因此,当双方互相偿还十万马克以后,法国还有一万马克的汇票掌握在西班牙人手里,西班牙人却没有一张汇票掌握在法国人手里。

至于荷兰人与法国人的借贷关系,是法国人与西班牙人借贷关系的对调,即荷兰人需要偿还一万马克给法国人。加上这种情况,法国人可以怎样还贷给西班牙人呢?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把一万马克的白银运送到西班牙,一种是票据顶替,即把荷兰人欠法国的一万马克的票据交给西班牙债权人。

所以,白银和汇票这两种用来偿还国与国之间债务的形式,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至于两种方法到底哪一种更好,完全取决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就是说,哪种方法能够在荷兰获得更多的格罗升,就选择哪种方法。

用此例来解释平价汇兑,即法国的白银在荷兰兑换到的白银,与在法国时具有同等成色和重量。就眼下而言,一埃居比五十四格罗升大概就是平价汇率了。如果一埃居能够换来的格罗升多于五十四,就叫高汇率;反之,则是低汇率。当汇率确定时,其中一个国家的身份——债务人或债权人,买方或卖方——决定它在兑换过程中将获利还是吃亏。低汇率时,吃亏方是债务人和买家,获利的是债权人和卖家。对于作为债务人的国家来说,吃亏是必然的。举例来说,假定法国欠荷兰一定数量的格罗升,在低汇率时,法国要支付更多的埃居才能偿付债务,因为一埃居能够兑换的格罗升减少了,而且,汇率越低,法国越吃亏。如果这个债务关系对调,则汇率越低,法国获利越多。如果法国是买家,那它在汇率下降时同样必定吃亏,因为埃居能够兑换的格罗升数量同样减少了。同样的道理,身为卖家时,法国必将得到好处。举例来说,低汇率时,在荷兰出售商品所获得的格罗升数量虽然等于以往所得,却能够在法国兑换更多的埃居,因为现在只用五十格罗升就能兑换一埃居,而不用五十四格罗升。反观对方国家,它刚好是吃亏的。欠下埃居的荷兰将要获利,借出埃居的荷兰将要占便宜;身为卖家的荷兰要吃亏,身为买家的荷兰将得到好处。

我的论述还要延伸下去。假定法国需要在荷兰买入五万埃居的商品,那么当低汇率时,比如由1﹕54变成了1﹕50,法国要支出五万四千埃居的货款才能买入原先只需五万埃居的商品。相反,荷兰若要购入在法国值五万四千埃居的商品,只需支付五万埃居即可。这卖出和买入加起来,法国一共损失了八千埃居,足足占了五十四分之八;相比平价汇率时,法国无奈地、白白地流向荷兰的白银或商品,大约价值是原先的七分之一。如果法国在这亏损的交易中欠下债务,则汇率还会下降,这种下降又增大了法国的亏损,最终是破产的危险。但这个可怕后果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未必会发生。我在前面已经全面论述了其中原因。收支平衡是每个国家努力要保证的,因此尽量避免欠外国的债务。如果还不起,就不会借贷;一种货物如果不能卖出去,就不会买入。从已有的例子来看,当法国对荷兰的汇率从1﹕54下降为1﹕50时,荷兰人可以用五千格罗升买入价值五千四百格罗升即一千埃居的货物——当然,这要法国人同意。商人如果获利,就很容易把这好处拿来与他人共享,于是,在不知不觉中,法国商品的实际价格有所上涨。法国人和荷兰人将共同分享这涨价所带来的利润,也就是利润分摊。同理,一个法国人能够在汇率为1﹕54时用一千埃居买入价值五千四百格罗升的荷兰商品,这意味着,相比1﹕50的汇率,购买同等数量的商品,他只好多花五十四分之四的埃居,其实是一种吃亏,当他意识到这一点,就会少买入一些,结果,法国商人和荷兰商人又分摊了汇率提升的亏损。在无意识的过程中,国家保持了自己的收支平衡;人们所担心的那种糟糕结果,在汇率下降时并不会出现。

商人避免亏损,可以在汇率下降到平价以下时把资金转移到国外——前提是财富不能缩水——再等汇率回弹时转回国内。这其实是先亏损后补偿。然而,这种行为对于君主来说意味着永远的损失,因为他不会再把资金转回本国。

一个国家的汇率,必将由于在这个国家进行的生意增多而提升,因为许多笔生意意味着必须从国外引入资金,这样才能签订契约完成支付。

如果白银大量聚集在君主那里,就实际情况而言,这个国家是缺少白银的,但相对而言,它又不缺。比方说,如果它需要把钱给外国以买入大量商品,那么汇率就会下降,尽管国内是缺少白银的。

事物的性质决定任何地方的汇率都会自动向着某一固定比率上下调整。当爱尔兰与英格兰的汇率低于平价汇率时,这种改变也会发生在英格兰与荷兰之间,那么,爱尔兰与荷兰的汇率将受到以上两层汇率变化的综合影响,相比平价就更低了。如果一个荷兰人在爱尔兰有一笔资金,现在看来他需要用比较多的费用才能撤资回国,如果他不愿意那样做,可以采用间接办法,即中间经过英格兰。理论上确实是这样的,但实际操作起来是否完全没有差错,我不敢保证,导致情况急剧变化的意外总是难免的。银行家的手段和超出常人的应变能力,可能帮他在某个地方获得按理能够获得的利润差额,然而在这里,这个问题不在我的讨论范围内。货币的实际价值,不会因为国家增加其标称的决定而增加,比如说,把三锂或一埃居改为六锂或两埃居,原先的埃居值多少,现在还值多少,用外国货币兑换时也不会多换一格罗升。即便真的多换了一两个格罗升,也不是新确定汇率本身的原因,而是其他突然发生的新情况。只要交易已经开始,汇率就不能脱离其中规律,尽管这规律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发挥作用。

国家要提高货币的标称,只能简单地依靠法律进行。如果强行铸造新货币,在新旧货币更换的过程中,新货币虽然刚出来时是强势货币,但必将变成弱势货币,旧货币将成为强势货币。不过,所有的汇票都应该用新货币计算,因为旧货币虽然强势,却有条令禁止其流通,并陆续地全部上缴给铸币厂。

为便于计算,假设法国的旧埃居能够兑换六十荷兰格罗升,现在已经变成弱势货币,并有了标称六锂的新埃居,则新埃居的价值相对旧埃居减半,就是说,它现在只能兑换三十荷兰格罗升。从另一个角度看,确定汇率的依据,似乎应该是旧货币的价值,因为旧货币掌握在持有资金和汇票的银行家手里,总不能让他们去铸币厂兑换,况且,以旧换新意味着吃亏,他们也不愿意。因此,应该取新币价值和旧币价值的某个中间价值,来确定汇率。新币在贸易中流通开来,旧币就已然贬价,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从获利角度出发的银行家急着抛空手里的旧货币。于是,他们对旧币的价值不再太过在意,只要还能发挥作用,他们甚至忍痛用旧币还账。另一方面,新币则升值了,这体现在旧币换新币时,持有新币的银行家能够获得巨大好处。这种现象我们会在后面看到。因此,形势如我所说,要在新币与旧币之间确定汇率。银行家要想在这种情况下获利,可以把旧币先在国外运转一番,因为与旧币相应的汇率在国外能够为他们带来的利润都是实打实的,也就是说,他们在荷兰可以用旧埃居赚到许多格罗升。格罗升来到法国,同样能够换取许多埃居,因为新的汇率已经确定了,而且肯定比旧的低。

如果一个国家正在铸造新的货币,那么它所有旧的货币都会流入外国。假设旧埃居在法国与格罗升的汇率为1﹕45,而在荷兰为1﹕60,可是,用一张面值四十五格罗升的汇票换来的一埃居,拿到荷兰能够换来的格罗升数,同样是六十。银行家将通过这个过程获利。

于是只好采取新措施来克服这一弊端。这个铸造新币的国家,可以把大量旧货币运到需要跟它制定汇率的国家,并促进两国货币汇率的上涨。当然,事先要取得这个国家的信任。如能成功,新的三锂一埃居的价值大体与运送出来的旧币价值相等,即能够兑换同样数量的格罗升。我是考虑到运送旧币出国没有多大诱惑这一点才用“大体”两个字的,毕竟运送需要一笔开销,同时还有可能被没收,因此很可能没有人做,除非明显有显著的收益。

为求更加明白,这件事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现在假设有一位银行家,贝尔讷先生或国家愿意雇佣他,他开出的一些用到荷兰取款的汇票的汇率,比现行汇率高一、二或三格罗升。那么,法国与荷兰的汇率是有可能上升到上面所说的那种程度的,只要这位银行家不断地将旧货币运送到国外,并储藏起来以备将来使用。而其他银行家只好把持有的旧币都送到铸币厂,因为他开出的无数汇票,几乎已经吸收了所有的新币。而且,在给他开汇票时,这些银行家只好使用很高的汇率,原因同样是他已经神不知鬼不觉地垄断了所有钱币。这样一来,他开始运送货币的损失,最后由于获得的巨额利润而得到补偿。

我们看到,上述整个操作过程意味着将要严重威胁到国家。由于大部分货币不得流通,一部分又被运送到国外,于是所有人为了不让君主抢走自己可能得到的好处而紧缩消费,结果,银根变得非常紧俏。因此,这是一个既不能太慢也不能太快的操作过程,无穷的麻烦将伴随极大的预期收益而出现。

因此,想在汇票低于现金时获利,可以把现金转移到国外,同理,在汇票高于现金时获利的办法是把现金转回国内。

在平价汇率之下,有一种情况仍然能获利,就是把货币运出国外并重新标识,或者融铸成新的货币。新铸的货币运回本国后就能获利,不管是在本国直接使用还是支付外国汇票。

约翰·劳先生的体制是这样的:如果有一家公司开设在某个国家且占有这个国家极多数股票,那么,它的股价将在几个月里达到原始股的二十倍或二十五倍;这个国家建立的银行所发行的纸币,具有货币的功能,而且,其面值为了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将极其高。股票和纸币怎么产生,必定就会怎么退出,这是事物性质所决定的。许多人一下赚到大量钞票的事,就不可能再发生了,原因正是股票的价格已经激增至二十倍或二十五倍。所有人都不断地把自己财产的一部分转入制定汇率的国家,是因为人人都想保持自己所持有财富的价值,而改变财产性质或转移财产的最便利方法,就是兑换。汇率下降也是资金不断转入国外这种计划的必然结果。在约翰·劳的体制下,时间久了人们就不愿再去兑换,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汇率,比如一埃居比四十格罗升,是依据银币的成色和重量而制定的,然而,无数纸币取代了货币,于是,人们在兑换一埃居时,倾向于减少一格罗升,时间越往后,希望减少的格罗升越多,最后甚至会变成八个。

法国应该确定白银相对纸币的比值。一埃居三锂的价值,是依据成色和重量确定的,应该可以兑换四十格罗升,而标称一埃居的纸币的实际价值则相对减少了五分之四,只能兑换八格罗升——同样是一埃居的纸币和银币,一个是标称,一个是实值,前者相比后减少了五分之四的价值。

第十一节 罗马人关于货币进行的调整

对于货币状况,当代法国政府有两届采取了堪称大动作的措施,然而却有动静更大的,那就是先前的罗马人。不过,在共和国腐败时期,在无政府却标称共和国时期,罗马人都没有采取这种大动作,而是发生在罗马人正凭借智慧和勇气对意大利各个城市进行征服,以及跟迦太基人争霸的时候。那时,罗马人的制度正发挥到极致。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人把一些不是范例的东西看成范例,为避免这种现象,我特别愿意深入探讨一下。

在第一次布匿战争时期,本应重十二盎司的埃斯只有两盎司的重量,第二次布匿战争时则只有一盎司。过去的说法是货币含铜量下降,我们今天说货币增多,两者是彼此关联的。一埃居原本值六锂白银,将其含银量减少一半,完全等同于将其价值提升一倍。

现在没有办法考查罗马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的做法,但他们确实有着了不起的头脑,证据就是他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的表现。当时的共和国已经欠下巨债,而且无力偿还。货币情况是:一埃斯含有两盎司铜,一锝则含二十盎司铜,因此,一锝等于十埃斯。共和国为了偿还债务,铸造了一批只含一盎司铜的埃斯,这样一来,原本一锝的债,只用十盎司铜就可以偿还——其实是一种抵消。然而,该项措施在全国造成的震动,将是巨大的,有必要将这种震动减到最小。就是说,应该尽量让这种实际上不公道的措施看起来公道。为此,国家又决定改变一锝的原有价值,即从十埃斯变成十六埃斯。这两项措施的施展,折损了共和国债权人的一半财产和私人债主五分之一的债权。这五分之一的变化,当然了发生在物价(上涨)和货币(升值)上。我们同样不难想象出其他可能造成的问题。

罗马人的举措涉及了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可见他们比我们做得更好。不仅如此,他们还选择了非常好的时机实施了那些措施。这一点又超过了我们,我下面将要谈到。

第十二节 罗马人是在什么时候采取措施调节货币的

古时候的黄金和白银特别少,因为金矿和银矿在意大利的储量为零,或者接近于零。攻下罗马时,高卢人在罗马发现的黄金,只有一千利弗尔。罗马的财富有一部分是罗马人对几个繁华城市实施掠夺得来的。他们只使用铜币的情况,维持了很长一段时期。铸造银币——即罗马的锝,合十埃斯,价值十利弗尔铜——的足够白银,直到罗马与皮拉斯媾和之后才得到。白银与铜在这个时候的比率为1﹕960,这个比率是这样得出来的:一锝的铜等于十埃斯,价值十利弗尔或一百二十盎司的铜,又与八分之一盎司白银的价值相当。

希腊人和迦太基人在那时是最富有的两个民族,意大利有一个地区位于这两个民族中间,与希腊和西西里最为接近,后来,罗马成了这里的主人,于是也来到它们中间。上面所说的白银与铜的比率即1﹕960,无法再维持下去了,因为白银的数量增加了。于是,罗马人对货币采取许多措施。可惜的是,我们不知道这些措施,只知道一罗马锝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时只值二十盎司铜。换算过来,白银与铜此时的比率已经变成1﹕160。这意味着白银严重贬值,如果仍然用铜币结算,共和国则赚了六分之五。共和国所代取的措施,只是重新确定各种铸币用金属的比率,而这是符合事物性质的。

双方的议和结束了第一次布匿战争,罗马人从此开始主宰西西里。在这之后,罗马人没过多久就占领了撒丁岛。他们对西班牙的认识,就是从此时此地开始的。后来的措施又使得锝的含银量从原先的二十盎司下降到十六盎司,这是顺应罗马白银数量持续增加的形势。结果,白银与铜的比率从1﹕128回弹到1﹕160。

研究罗马人的人很容易发现,他们无论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选择最恰当的时机,这正体现了罗马人的高明。

第十三节 罗马在帝国时期调节货币的举措

执政者在共和时期调节货币的主要方法是减少货币的白银含量,而且,国家无心愚弄百姓,自己有什么需求,就跟百姓说清楚。到了帝国时期,调节货币的途径则变成了降低白银的成色。在这时,铸造钱币的材料不得不变成合金,因为皇帝们的大方使国家极缺金属。表面看来,这种途径无关痛痒,但实际上起到了间接作用,最终减轻了病痛。就是说,国家收回了百姓已得好处的一部分,却没有让百姓察觉到;虽然缩减了薪水和馈赠额,人们却不知道。狄奥在《罗马史》第七十七卷谈到了一种叫作“夹心饼干”的硬币,其中有一些摆在现今的陈列室里,它们里面全是铜,只有外表很薄的两面包裹着白银。

狄狄乌斯·尤里安努斯执政期间,货币的白银含量又开始降低。卡拉卡拉在位时铸造的钱币,超过一半的部分不是白银。货币含银量在塞维努斯·亚历山大在位期间进一步下降,低至三分之一。银包铜的夹心货币,在伽里埃努斯执政时成了唯一的货币。

这种狠心的做法,在今天还能大行其道吗?我觉得不行。君主再这样做就只能欺骗自己,人民却会心明眼亮。通过汇率,银行家已经学会如何比较并准确估值世上的各种货币,货币成色的秘密,如今也已众所周知。君主铸造这种“合金”货币的行为将引发上行下效的效果,而且,人民就是为铸造给君主用的。就是说,成色好的钱币将流入国外,成色不好的则返回君主手中;仿效罗马人只降低银币的含银量,而保持金币的含金量,也将自食恶果,因为金币顿时全部消失,只会有低含银量的银币握在君主手里。汇率不会因为君主凭借强权而采取的措施产生重大变化,这一点我已经在前面一章讨论过;或者可以说,这方面至少还没有一个成功的例子。

第十四节 汇兑是怎样给专制国家带来麻烦的

汇兑是贸易的必然产物,但俄罗斯的法律处处与汇兑的各种操作不相容。俄罗斯曾试图废弃专制主义,却未能如愿。

犹太人把西伯利亚流放犯和效命于女皇政府的外国人的钱财都转移到外国去了,因此,女沙皇1745年下令将犹太人赶出俄国国境。在俄国,没有沙皇的允许,所有臣民本人及其钱财都不能出国,形如奴隶。俄国的这种法律,于是开始与兑换相抵触,因为汇兑将把钱币从一国转到另一国。

与俄国法律发生冲突的,甚至还有贸易。俄国只有奴隶和教士或绅士这两种人,并没有由工人和商人构成的第三等级。奴隶依附于土地,教士或绅士是奴隶主。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做法

在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法律禁止地产,只是为了将钱财转移到国外而卖出。应该说,这一法律适合在财富完全是个人的且难以转移到外国时实行,对每个国家都是如此。然而,它只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处分个人钱财而不允许处分个人地产。在汇兑出现之后,它就永久变成了坏的法律。因为有了汇兑,在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以专有其财富,而且,财富可以在各国之间便捷地流动。这项法律坏就坏在:动产因为它而比地产的地位高,外国人没有兴趣移居制定了如此法律的国家,它本身是有空子可钻的。

第十六节 银行家能够帮助国家的地方

由于银行家有货币兑换的需要,而不是货币借贷的需要,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银行家与君主的交易永远是大宗的,尽管可能不会获得很高的利润;君主就算只与银行家进行货币兑换,需要兑换的数量必定也非常大。如果银行家要求抬高利润,原因肯定出在国家的管理上。国家需要银行家垫付债款的时候,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如果能够在利用个人钱财大大获利的同时免遭放高利贷的指控,就说明他们真的有能耐。

第十七节 国债

对于国家向个人借钱这种事,有人认为它能够加速财富流通进而增加财富,因此是好事。

有三种票据:一种代表货币,用来流通;一种是价值符号,是公司在贸易中已有或将产生利润的代表;一种代表着债务。我认为,持上述观点的人混淆了这三种票据。对国家而言,前两种票据都非常有利。代表国家所欠债务的票据,则是不同情况。有此票据,国家就必须偿还债务,这是个人唯一能够指望国债票据的地方。除此之外,这种票据的弊病也不少:

1.代表国债的票据若是流到了外国人手里,外国人就可以收取本国的利息,每年的这个数量是相当大的。

2.一个长期借国债的国家,汇率肯定是相当低的。

3.损害制造业,因为制造业的劳力将因国债利息税而大幅涨价。

4.本来是辛勤工作的人代表着国家的真正收入,有了国债则变成由不劳动的人代表。换句话说,国债使不劳动的人享有劳动后的便利,却为原先的劳动者增加困难。

公债的弊病列举如上,至于它的益处,我还没有找到。假设有十个各自拥有一千埃居收入的人,其收入都来自个人的地产或工业,那么,国家的本金是多少呢?假设这十个人是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则是二十万埃居。假设这十个人一起向别人借了十万埃居,现在每人拿出一半收入,再从总和取一半来还利息,则是五千埃居。但对国家来说,本金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个计算过程的数学表达是:200,000-100,000+100,000=200,000,计算单位是埃居。

国债票据虽是一种符号,但认为它同样代表财富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票据的价值保持不变,必须要求国家不衰败而且富有。这样的一个国家,肯定有巨额财富藏在其他某个地方。有人说这没有什么不好的,即便有害处,那笔财富也可以应付。还有人说财富解决害处绰绰有余,因而害处实际上是一种益处。

第十八节 国债的偿还

国家应该在自身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两个身份之间保持一个度。债权人的身份使国家可以无限放债,但债务人的身份却为放债划定一个限度,国家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就完全不再是债权人。

在这方面,一个欧洲国家取得了成功。在信誉还没有受损的时候,这个国家大量筹集现金,并宣布,如果债权人不降低利率,国家将偿还所有国债。利率的决定权,国家借债归出资人所有,在国家想要还债时属于国家。

只降低利率,还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应建立一个还债基金,每年偿还一部分本金,而这个基金的款项就来源于利息下降的实际收益。这个措施大有裨益,如能实行,成功在望。

还债基金在国家信誉已受到一定损害时更有建立的必要,因为民众会在它建立之后立即重拾对国家的信心。

1.共和国制订的还债计划,为期应该较长,这是其政体性质决定的。还债基金的总额可以比较小。巨大的基金数额适合专制政体。

2.国家所负债务,其实是分担给每个公民了。因此,应制定让每个公民分担还债基金之责任的规章。作为国家的债权人,公民其实是自己还自己的债务,偿还方式就是他们所分担的基金款额。

3.国债就应由土地所有者、商人、农民和工匠、从国债或个人债务中获利的人这四类人来偿还。前三类人对国家有积极的支撑作用,而第四类人对国家完全是消极的,因此,如果有必要,可以不对他们手下留情。公众的信任既是国家需要的,更是前三类人特别需要的;打个比方,公众如果不信任某些公民,就会不信任所有的公民,这三类人正相当于这些公民。让他们承受过重的负担,就有可能危害这种信任。大臣们永远在盯住并操控着债权人阶层,因而最容易算计他们。因此,这些债权人应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债务人地位超过债权人地位的情况,绝不能发生。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任何非货币的物品,在被需要时就被租用,显然,这种符号也要受到同样的对待。然而,我们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购买其他物品,却只能租用本身作为物品价格的货币,而不能购买。这是货币与其他物品的一个重大差别。

无息借钱这种行为,当然是善良的,但这只能是宗教的教训,写入民事法规里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规定借贷的价格虽然是顺利进行贸易的必要条件,却不能规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贷利息有可能使商人虽然通过贸易获得利润,却不够偿还利息,后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瘫痪。反过来看,商人同样有可能什么生意也做不了,因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放贷。

我说了一句错话,还是有人愿意放贷的。放贷是社会各种事物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过,同样难以避免的,还有过去的各种混乱。

高利贷和有息贷款的概念在伊斯兰的法律中是混乱的,二者没有区别。在伊斯兰国家里,越是严厉禁止借贷——放贷跟借贷绑在一起,因而也是违法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越猖獗,因为高额的利息才能补偿违法的风险。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钱,因为如果他们有钱,一定是实际握在手里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来就不好说了。因此,这种风险越大,放贷者越要用极高的利息来压榨借贷人。

第二十节 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在海上进行贸易风险较大,高风险意味着高利润;海上有便利条件,从事海上贸易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大笔生意。这两个原因催生了海上贸易的高利贷。这两方面原因,在陆地上都不存在,因此陆地也就没有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而且,法律还禁止陆地高利贷。应该确定合理利率,这才是合理的,才能在陆地上放贷。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借贷行为除了是商业的,还有一种是民事的。这种借贷要签订民事契约,利息和高利贷就是这种借贷的产物。

罗马官员们竭尽所能地讨好越来越有权的罗马平民,为他们制定法律,以使他们感到最快乐。比如少收一部分应收的本金和降低利率,甚至不允许收利息,也禁止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保民官往往提议解决债务关系来讨好民众。

维持这种变化持续发生的原因,是罗马的法律或公民表决制。结果,罗马人越来越放肆地放高利贷。因为债权人对契约失去了信心,因为他们发现平民兼有债务人与立法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欠债的平民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支付高额利息,因为他们的信誉已经不管用了,何况对债权人而言,平民对变化不定的法律的抱怨始终是一种威胁。因此,在罗马几乎看不到任何基于诚信的借贷;可怕的高利贷在罗马扎根极深,有时候,某种原因会将它毁灭,但它总能复活。由于国家操控不当,才会有这种弊病。罗马人的法律虽然是最好的,但从债务人既要偿付利息又要偿付法律的风险——即可能施加给他的惩罚——这一点来看,其结果却是最坏的。

第二十二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罗马人一开始没有法律对利率进行规定。关于这个问题,平民和贵族曾展开议论,一方坚持要依靠诚信;另一方则主张必须订立契约,并严格遵守。甚至在圣山民变的时候,双方依然坚持各自的意见。

如果私人借贷,偿付利息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约定。至于年息,我相信以百分之十二最为常见。我这个结论是这样推断出来的:罗马人所说的半息,一般指百分之六的年息,四分之一息指百分之三的年息。

如果有人问:这个民族几乎没有贸易,为什么其高利贷还会这么要命?我的答案是:罗马士兵是没有军饷的,国家往往只得借钱募兵作战;有些著述记载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争议,我们从中发现一个情形,罗马人还债的前提是能够不断在战争中取胜。这些著述还告诉我们,人民几乎从不指责债权人的吝啬,反倒经常埋怨债务人不守规矩,而这使他们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由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只能解决当前的一些情况。此类规定大多是支撑应召入伍参加战争的,比如:如果债务人已经应召参加战争,不管他是谁,债权人都不能再索要欠款;可以释放受监禁的人,并令其参加战争;可以把一贫如洗的人送到殖民地去;甚至国库偶尔也可以为此打开。它们当然能够使平民的心理压力减少许多,因为缓解了他们眼下的痛苦。他们原先或许有许多诉求,现在则不必再讲出来,元老院也就没有防止他们制造麻烦的必要了。

罗马人对贫穷、节约和朴素的偏好,在元老院极力禁止高利贷的时期达到极致。然而,贫民丝毫不必承担国家的任何开支,而是由豪门贵族负责,这是罗马的政治制度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豪门贵族既有义务救共和国之所急而为国出财,又被剥夺了向贫穷的人索要债款的权力,怎么让他们答应呢?

很明显,塔西佗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百分之一年利率”这一说法是错误的,那其实不是十二铜表法的内容,而是我下面将要谈到的另一项法律所规定的。在议决债务人和债权人纠纷的过程中,十二铜表法并没有被谁拿来当作权威使用,可见它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同样的,它连只言片语都没有出现在高利贷中。哪怕一个人只了解一点点罗马历史,也会知道此类法律不可能在十大保民官执政时代制定出来。

前面曾提到有一类法规只是短暂存在过,其中就包括雷吉尼乌斯法,它是在十二铜表法之后八十五年制定的。它规定,即将偿还的本金不能包含已偿还的利息,而且可以分三次还清,每次数额相等。

得益于保民官杜伊鲁斯和麦耶尼乌斯的运作,罗马历398年通过了白马年利率降为百分之一的法令。该法令就是塔西佗那个错误说法中的十二铜表法。在罗马人为规定利率而制定的法规中,这是开山之举。利率在十年后又降了一半,后来干脆规定不收利息。这一法规应该是在罗马历413年制定的,也就是马蒂乌斯·鲁迪留斯和钦图斯·塞尔维利乌斯任执政官期间。这一时间是否正确,要看狄特·李维所读的那几位作者的著述是否可信。

谁若想逃避这项法规,总能找到办法。就这一效果而言,这一项极端的法律跟立法者制定的其他类似法律一样。为了加强和修正它,为了缓解它的局面,额外又制定许多相关法规。人们有时罔顾法规,听从自己的行为习惯,有时又采取相反的做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时候占上风的,是习惯。这项法规制定的初衷是帮助债务人,可它却经常给债务人的借钱行为带来阻碍。本来就有人反对和声讨它,现在,它本打算帮助的人,也提出反对意见。在桑普洛纽斯·阿赛卢斯任裁判官的年代,这样严峻的法规已经不为人们所容,可他还想照旧严格执法,结果,债权人在他允许债务人依法行事时杀害了他。

我们现在的目光将离开罗马而转到罗马城外的行省。

我已经在其他地方指出,专制政治的残暴覆盖并统治着罗马行省,然而整个情况不止这些,还有可怕的高利贷在剥削着行省人民。

西塞罗说,尼乌斯法阻碍了萨拉米斯人向罗马人借钱,尽管他本人是愿意的。我觉得,在此有必要对这项法规进行一番研究。

罗马人民曾想尽办法逃避禁止有息贷款的法规。为了能够成为债权人,罗马公民借用了拉丁人和盟国人的姓名,因为在那时,罗马公民法还管不到盟国人和拉丁人。因此,法规虽然约束着债权人,却只是形式上的约束,并没有真正减缓人民所受的痛苦。

这种狡诈的做法引起了人民的严重不满。为此,平民保民官马库斯·桑普洛纽斯组织公民表决,通过了一项法规,该法不但禁止罗马人民之间的有息贷款,也禁止罗马公民和盟国国人、拉丁人之间的贷款。在此次表决中,马库斯·桑普洛纽斯借助了元老院的威信。

当时,阿尔诺河和鲁比肯河一带都属于意大利本土,直接归罗马人管辖,并被当作外地行省;罗马人所称的盟国人,还包括意大利本土的居民。

塔西佗指出,在当时,逃避禁止有息贷款的弄虚作假的花样不断翻新。借款和放贷,如果不能再借用盟国人的姓名来实现,却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借用外地行省人的姓名。

如要制止这种朴素传袭的恶劣行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比尼乌斯制定了一项有名的法规,其目的是防止选举中的弄虚作假。他认为,压制借贷能够最有效地防止选举中弄虚作假:利率必定会在选举前后上涨,因为有人为了收买人心拉选票,需要用钱,因此,借贷和选举舞弊其实是两件必然相关的事。我们清楚地看到,加比尼乌斯法扩大了马库斯·桑普洛纽斯的元老院法令的适用范围,使其延伸到了外地行省;借贷禁令甚至管束到了在罗马的萨拉米斯人。然而,布鲁图让元老院发布两项法令,来为他的放贷行为开方便之门——假借他人名义,以百分之四的月息,放贷给萨拉米斯人。这两项法令中的第一项,声明布鲁图之举不应看作利用法律的漏洞,奇里乞亚的总督若要裁决此类案件,应该依据萨拉米斯人的借款协议。

要想诱惑罗马人在这个当口放贷,除非利率特别高以激发其贪婪,利令智昏无视风险。原因之一是,外地行省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有息借款,已经遭到加比尼乌斯法的禁止;其次,现在的罗马公民已经掌握了全世界的财富。在罗马,以最大胆量确定了最高放贷利率的人,是一些有权有势、官员畏惧的人物。于是,他们先后专挑外地行省下手。贪婪已经向立法招手问好了,立法也会给予回敬。每一位官员出任外地行省的总督时,都会发布一项他可以遵从己意确定利率的公告,依据他的意愿确定利率。

各种事物向前发展才是必然的,否则就意味着国家也走到了尽头。有些时候,城市的发展、社会团体、城内各种会社以及个人,都有借钱的需要;况且,还可以单纯为了应急借钱,比如应对军队抢掠,比如应对官员变相抢钱,比如筹钱支付商人的敲诈,比如挽救日益堕落的风气。穷人的贫穷和富人的富有,如今已是前所未有。考虑到自身的需要——许多时候也是发自善心——掌握行政大权的元老院允许自己向罗马公民借钱,并颁布了若干元老院法令,以方便借贷。这些元老院法令若真的行使了要求新铜表法以造福平民的权力,就要面临本金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而提高利率是弥补高风险的办法,因此,法律的存在使人们不信任这些元老院法令。在这里,我要再强调一遍,极端的作风不能实现人民的管理,而是需要适度。

罗马共和国覆灭之后的立法原则,如同乌尔比安所说的“利率可随着还债时间推后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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