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有复利吗

结合上述购币情况,再结合字据的内容,被告答应“明天返66200”,对于今后的金币返还约定了“以后的以陈某某的返币为准,三个月内设币返”,所以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同意向原告无条件返还人民币66200元,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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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几万块在网上平台买虚拟金币,每天即可自动产生相应虚拟金币的孳息,这些金币可以转卖给下家兑付成真钱。如此“钱生钱”的投资项目,惹得两位阿姨之间打起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会员介绍入场 不料平台跑路

“我纯粹是受她鼓动!”据原告陈阿姨陈述,她和张阿姨认识,“我晓得她一直在做投资,当时虚拟货币火得很,她也有买,说这款产品特别好,我就想跟着投资赚点钱咯。”陈阿姨称,自己于2017年6月、7月分两次分别花7.5万元向张阿姨购买虚拟金币,“很快虚拟货币名声坏了,我自己也认识到这些东西没有价值,就约她出来谈谈,她同意退还66200元,还写了条子,结果一直没还。”于是原告陈阿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阿姨返还141200(7.5万+6.62万)元。

在这起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阿姨提供了一份视频,视频中原告手持现金,被告张阿姨旁白声音说“哇,现金报单,7万5,我们陈某某的哦,太棒了哦!”此外,原告还申请了沈某作为证人出庭,其在庭审中表示:原告确实于2017年7月在沈某的店里将7.5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原告举证的视频就是该次交付的现场视频,视频中也确实系被告在说话。

还钱还是还币 双方各执一词

“我也是受害者啊!”庭审中,被告张阿姨辩称,网络平台已经被公安机关取缔和立案调查,自己也遭受重大损失。“原告借口有事把我骗到咖啡厅,那时平台还没完全关闭,但大家已经感觉到不行了,金币可能没有人接手,又不能退给平台,不得已之下我才写了条子。”

经查,原告与被告均为“香港长江商学院复利基金投资”平台的会员。“据我们了解,这些投资的阿姨声称该平台账户中的虚拟金币,买5万个就可以每天自行产生1350个虚拟金币的孳息。”据承办法官介绍,这种套路就是如果成功介绍一个下线,平台给予一定的金币奖励,这些金币在该平台上可以买卖,“但不能退,只能将账户中的虚拟金币出售给平台中的其他会员从而变现。”

再查明,被告于2017年8月向原告出具的字据载明:“明天返66200,以后的以陈某某(原告)的返币为准,三个月内设币返,我张某某(被告)愿意退回本金”。对这张字据,原告表示意思为:被告答应返66200元人民币给原告,而之后被告再行返还人民币的金额,以原告返还给被告的虚拟金币为准,即三个月内原告将其账户中所有虚拟金币(包含账户中自动增多的金币)全部返给被告。但被告认为,字据的实际意思是:原告明天返还66200个金币给被告,被告付款66200元给原告,其后三个月内原告给被告多少币,被告就给原告多少钱。

法院判决返还66200元人民币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字据签订后,原告并未将虚拟金币返给被告。原告表示原因系平台被封,无法再进行返币操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字据,且无证据证明该字据系受胁迫而书写,所以被告理应按字据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

关于原告向被告购买虚拟金币,虽然被告予以了否认,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再结合沈某的证言,法院认为至少可以认定,原告曾向被告支付7.5万元用以购买虚拟金币。结合上述购币情况,再结合字据的内容,被告答应“明天返66200”,对于今后的金币返还约定了“以后的以陈某某的返币为准,三个月内设币返”,所以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同意向原告无条件返还人民币66200元,但之后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应以“原告向被告返还虚拟金币”为前提。

综上,被告确实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6200元,但由于原告在被告出具字据之后并未向被告返还虚拟金币,所以被告也无需在上述66200元之外再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于是判决被告张阿姨向原告陈阿姨返还66200元。嗣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虚拟货币平台倒闭,引发了一系列投资者之间的相关诉讼。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所以上述类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交易的标的物虚拟金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应买卖行为的禁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所以法院会认定这些原被告之间就“虚拟金币”达成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艾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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