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不得开户(投资顾问要拉客户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媛媛 上海报道

社交媒体的发展滋生了不少财经大V,它们一度成为券商、基金们投放营销方案的重点领域。

但好景不长,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集中清理了一批违规发布的财经类信息,封禁关停一批充当“黑嘴”、敲诈勒索、无资质推荐股票等金融产品、社会反映强烈的自媒体账号。证监会也于近期陆续对基金、券商、投顾们下发了监管文件,要求其不得与自媒体违规合作。

11月8日,有机构收到来自监管的文件显示,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表示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对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并于近日下发《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要求各公司需严格遵守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收到该文件的包括券商、基金、投顾等多类型机构。

打击大V引流,券商需合规

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作为持牌机构,要坚持“回归主业、突出专业”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做到严格守法,按规定要求展业;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也要从专业机构角度审慎评估,主动维护自身和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报提出,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基于上述情况,监管对机构提出3点要求,分别是:

(一)“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通报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报称,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展业的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事前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做好内容管理;事中对直播进行监测监控,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直播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树立责任意识,自觉维护个人、公司和行业声誉。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警示效应。

(三)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

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表示,将会同证监局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关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要求。一方面鼓励支持“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方式,说专业的话”,为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发声创造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厉追究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责任。

基金投顾业务早已被监管

证监会本次对券商下发的通报,与上周对基金公司们下发的通知一脉相承。

上周,证监会对基金公司们下发了《关于规范基金投资建议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指出,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活动为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关于基金投顾业务资格管理、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非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两种形态,均应遵守上述规则。

《通知》强调,基金销售业务附带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活动,应当遵循基金销售业务基本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六点,一是业务开展主体为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标的基金为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三是服务对象限于该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客户;四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资建议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五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服务单独收取费用;六是不具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建议,不得提供基金组合中具体基金构成比例建议,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的业绩,不得提供调仓建议。

《通知》称,自下发之日起,监管要求辖区内各机构不得新增开展不符合《试点通知》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活动,包括不得展示或上线新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已上线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不得新增客户,不得允许存量客户追加组合策略投资。

同时,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存量客户:正在对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活动进行规范整改,后续存在不能持续提供服务的风险。

此外,《通知》对相关机构给出了两个时间限时,包括基金投顾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调整存量符合《试点通知》,不具备投顾资格的销售机构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存量整改为符合前述法律关系的基金销售业务。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上一篇: 招商银行信用卡怎么办分期(招商银行信用卡怎么办分期还款)
下一篇: 显示器屏幕刷新率(显示器屏幕刷新率60和120的区别)
《投资顾问不得开户(投资顾问要拉客户吗)》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猜你喜欢